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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驾驶
加入保险的义务
为赔偿人员伤害,加入责任保险的义务
- 机动车所有者应该加入,因机动车的运行导致其他人死亡或受伤的时候,对被害者(被害者死亡时,指具有损害赔偿权利的人。下同)在一定限度的金额(死亡时,1亿5000万韩元等)范围内支付所发生的损失额的责任保险或者责任扣除(《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5条第1项、《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施行令》第3条)。
· 除责任保险或者责任扣除之外,旅客机动车运输经营者、机动车出租经营者、货物机动车运输经营者、建筑机械出租经营者、生活物流服务经营者还应当加入,超过其赔偿责任限度,支付给被害者每人1亿韩元以上的金额或者被害者发生的所有损失额的保险或者扣除(《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5条第3项)。
为赔偿物质损失,加入保险的义务
- 除加入责任保险或者责任扣除之外,机动车所有者应该加入,因机动车运行导致他人财物灭失或损坏时,就每次事故在1千万韩元的范围内对被害者支付因事故发生的损失额的保险或者扣除(《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5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