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保险的义务
为赔偿人员伤害,加入责任保险的义务
- 机动车所有者应该加入,因机动车的运行导致其他人死亡或受伤的时候,对被害者(被害者死亡时,指具有损害赔偿权利的人。下同)在一定限度的金额(死亡时,1亿5000万韩元等)范围内支付所发生的损失额的责任保险或者责任扣除(《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5条第1项、《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施行令》第3条)。
· 除责任保险或者责任扣除之外,旅客机动车运输经营者、机动车出租经营者、货物机动车运输经营者、建筑机械出租经营者、生活物流服务经营者还应当加入,超过其赔偿责任限度,支付给被害者每人1亿韩元以上的金额或者被害者发生的所有损失额的保险或者扣除(《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5条第3项)。
为赔偿物质损失,加入保险的义务
- 除加入责任保险或者责任扣除之外,机动车所有者应该加入,因机动车运行导致他人财物灭失或损坏时,就每次事故在1千万韩元的范围内对被害者支付因事故发生的损失额的保险或者扣除(《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5条第2项)。
违反加入保险义务时的制裁
提交文件的命令
- 特别自治道知事·特别自治市长·市长·郡守或者区厅长(指自治区的区厅长。以下称为“市长·郡守或者区厅长”)应该立即规定10日以上15日以内的期间,命令加入义务保险并提交可以证明该事实的文件(《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6条第3项)。
领置机动车注册号牌
- 市长·郡守或者区厅长可以领置没加入义务保险的机动车的注册号牌(《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6条第4项)。
- 未佩带注册号牌的机动车无法运行,运行时,根据违反次数处以最高250万韩元的行政罚款(《机动车管理法》第10条第4项、第84条第2项第1号、《机动车管理法施行令》第20条以及附表2第2号六目)。
禁止运行
- 没加入义务保险的机动车不可以在道路上运行(《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8条)。
- 运行没加入义务保险的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者被处以1年以下的徒刑或者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8条以及第46条第3项第2号)。
征收行政罚款
- 未加入保险时,征收下列行政罚款(《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5条、《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施行令》第36条以及附表5)。
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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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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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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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入《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5条第1项规定的义务保险 (对人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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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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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入期间在10日以内:6千韩元 未加入期间超过10日:6千韩元附加第十一日起每日计算1200韩元的金额(但是,每辆摩托车的行政罚款总额不得超过2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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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事业用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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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入期间在10日以内:1万韩元 未加入期间超过10日:1万韩元附加第十一日起每日计算4千韩元的金额(但是,每辆机动车的行政罚款总额不得超过6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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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用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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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入期间在10日以内:3万韩元 未加入期间超过10日:3万韩元附加第十一日起每日计算8千韩元的金额(但是,每辆机动车的行政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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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入《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义务保险 (对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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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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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入期间在10日以内:3千韩元 未加入期间超过10日:3千韩元附加第十一日起每日计算600韩元的金额(但是,每辆摩托车的行政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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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事业用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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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入期间在10日以内:5千韩元 未加入期间超过10日:5千韩元附加第十一日起每日计算2千韩元的金额(但是,每辆机动车的行政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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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用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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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入期间在10日以内:5千韩元 未加入期间超过10日:5千韩元附加第十一日起每日计算2千韩元的金额(但是,每辆机动车的行政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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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入《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5条第3项规定的义务保险 (事业用机动车等应该加入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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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5条第3项规定的事业用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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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入期间在10日以内:3万韩元 未加入期间超过10日:3万韩元附加第十一日起每日计算8千韩元的金额(但是,每辆机动车的行政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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