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申告
申告义务人以及申告时期
- 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警察公务员在现场的时候,驾驶员等应该立即向该警察公务员申告;如果警察公务员不在现场时,应该立即向最近的警察署(包括地区队、派出所以及办事处)申告(《道路交通法》第54条第2项正文)。
- 但是,明显只有行驶中的车辆损坏,已经为防止道路上的危险和疏通顺畅采取了必要措施时,不用申告(《道路交通法》第54条第2项但书)。
申告事项
- 应该申告发生事故的地方、死伤者人数以及受伤程度、损坏物件以及损坏程度,其他措施事项等(《道路交通法》第54条第2项)。
不履行申告义务时的制裁
- 负有申告义务,但未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申告措施状况等的人,处以3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拘留(《道路交通法》第154条第4号)。
- 交通事故发生时,妨碍申告行为的人处以6个月以下的徒刑或者2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拘留(《道路交通法》第153条第1项第5号)。
警察公务员的交通事故调查
警察公务员的交通事故调查事项
- 发生交通事故时,警察公务员对下列事项做必要的调查(《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32条正文)。
1. 交通事故发生日期以及场所
2. 交通事故受害情况
3. 交通事故相关人员、是否进行车辆注册以及加入保险
4. 驾驶执照是否有效、是否在醉酒或服用药物的状态下驾驶以及是否对受伤者采取了必要的救护措施等
5. 驾驶员是否存在过失
6. 交通事故现场状况
7. 此外,车辆,路面电车或者交通安全设施的缺陷等诱发交通事故的因素以及根据《交通安全法》第55条设置的运行记录装置等,关于搜集证据等必要的事项
- 但是,在上述交通事故调查事项中,对1.至4.调查的结果,是没有人员死伤的交通事故,无法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第3条第2项或者第4条第1项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省略对5.至7.事项的调查(《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32条但书)。
※ 对交通事故调查申请异议
- 在各警察署正在处理或者处理完的民愿中,对不公正的搜查·调查(不公正的处理、强制搜查、拖延处理)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异议。
〈异议申请对象〉
∙ 对交通事故调查结果,原因决定不服等
∙ 不服关于控告、告发、陈情案件的搜查
∙ 交通:根据接受民愿的顺序,用第一次调查资料等和新证据等实施现场勘查以及复查
∙ 搜查:客观调查、检讨该案件的搜查过程是否存在不公正,如果发现错误,披露相关警察的违法内容,采取惩戒等措施,使第一次调查机关更正错误的部分之后搜查或调查
∙ 各市·道警察厅监察责任官室或者搜查、交通信访人的申告中心
交通事故事实的确认
申请发放交通事故事实的确认源
- 想要从警察署长得到交通事故发生事实确认的交通事故的加害者·被害者或者其代理人应该将交通事故事实确认源发放申请书(《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44号之6格式)(代理人申请时应该附上发放对象的委任状以及身份证副本)提交至警察署长,并出示身份证(《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129条之3第1项正文)。
- 但是,如果申请人愿意,可以用电子方法对照指纹信息代替出示身份证以确认是本人(《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129条之3第1项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