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措施事项
交通事故是指
- “交通事故”是指因为车辆驾驶等交通导致人员死伤或者物件损坏(以下称为“交通事故”)(《道路交通法》第54条第1项)。
※ 判例指出将交通事故限于《道路交通法》规定的道路上的交通事故是没有根据的,因此“车辆交通”的事故,不论其场所是哪里,均适用《交通事故特例法》(大法院1987.11.10.宣告87do1727判决)。
对被害者的救护措施
对被害者的救护措施义务
- 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辆的驾驶员或者其他乘务员(以下称为“驾驶员等”)应该立即停车,采取救护死伤者等必要措施(《道路交通法》第54条第1项)。
违反时的制裁
- 交通事故发生时,未采取措施的人将受到5年以下的徒刑或者15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处罚(《道路交通法》第148条)。
- 交通事故发生时,妨碍措施行为人将处以6个月以下的徒刑或者2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拘留(《道路交通法》第153条第1项第5号)。
逃跑时,加重处罚
对逃跑车辆驾驶员的加重处罚
- 因为《道路交通法》第2条的机动车、摩托化自行车或《建设机械管理法》第26条第1项但书规定的建设机械以外的建设机械的交通犯有业务上过失·重大过失致死伤罪(《刑法》第268条)的机动车等驾驶员未采取根据《道路交通法》第54条第1项救护被害者等措施而逃走的时候,按照下列区分加重处罚(《关于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的法律》第5条之3)。
违反行为
|
被害者状态
|
处罚
|
单纯逃跑
|
死亡
|
无期或者5年以上的徒刑
|
受伤
|
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500万韩元以上3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
将被害者从事故场所转移并遗弃之后逃跑
|
死亡
|
死刑、无期或者5年以下的徒刑
|
受伤
|
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
防止额外交通事故的措施
故障机动车的标识
- 打开车辆的紧急信号灯,将车辆内备置的三脚架设置在从该机动车后方接近的机动车驾驶员可以确认的位置(《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40条)。
保存事故现场以及确保目击者、陈述书
保存交通事故现场以及确保目击者、陈述书
- 违反信号、人行横道事故等在很多情况下根据目击者的陈述,事故内容会被颠倒,因此确保目击者最重要。
- 事故当时承认过失的加害者,事后在很多情况下会推翻陈述或者做有利的陈述。因此最好收取对方的确认书,避免推翻主张。
- 酒后驾驶的加害者有时候虽然在现场达成协议,过几小时后可能否认饮酒事实。饮酒的时候,如果不测量饮酒数值或者采取血液,很难证明。因此如果没向警察署申告,最好收取加害者承认饮酒量、饮酒时间、饮酒的确认书。
- 同样,确认加害者的身份和肇事车辆以及是否加入了保险之后,要记录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