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款的处分对象
对违反交通法规征收行政罚款
- 行政罚款不同于对违反交通法规征收的罚金或刑事罚款,是不具有刑罚性质的金钱罚。不仅是违反交通法规的人,对于特定的交通法规,无法知晓该违反行为者时,车辆的雇主等也处以行政罚款(《道路交通法》第160条第3项第1号)。
- 市·道警察厅长、特别市长·广域市长·济州特别自治道知事或者市长·郡守(广域市的郡守除外。以下称为“市长等”)等或者教育监想要根据《道路交通法》第160条以及第161条征收行政罚款时,需要在管制账簿(《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56号格式)(无特别事由,就应该以可以电子处理的方法制作·管理)和行政罚款征收对象名簿记录该内容(《道路交通法》第161条、《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88条第1项以及《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145条)。
对行政罚款处分不服时,60日以内提出异议
- 驾驶员或者车辆的雇主等收到行政罚款缴纳通知单后,可以用口述或者书面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行政罚款缴纳通知单之日起60日内向收纳机关缴纳行政罚款。如果60日以内未提出异议,不缴纳追加金,可能会受到滞纳处分(参考《违反秩序行为规制法》第20条第1项)。
缴纳行政罚款
缴纳行政罚款
- 被处以行政罚款的当事人未在缴纳期限内缴付行政罚款时,自经过缴纳期限之日起,对滞纳的行政罚款征收相当于百分之3的追加金(《违反秩序行为规制法》第24条第1项)。
- 未缴纳滞纳的行政罚款时,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每当超过1个月时,追加征收相当于滞纳的行政罚款千分之十二的追加金(以下称为“重追加金”)。此时,加算重追加金征收的期间不得超过60个月(《违反秩序行为规制法》第24条第2项)。
对违反交通法规的驾驶员的行政罚款
征收行政罚款
- 符合下列之一的人处以20万韩元以下的行政罚款(《道路交通法》第160条第2项)。
· 在积水处运行时,应该注意避免使积水溅出对他人造成损害,违反该注意义务的驾驶员(《道路交通法》第49条第1项第1号)
· 不得驾驶机动车前面的窗玻璃和驾驶席左右侧面窗玻璃的可视光线透射率低于下列标准(《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28条),可能妨碍交通安全等的车辆,违反该义务的驾驶员(《道路交通法》第49条第1项第3号)
√ 前面窗玻璃:不足70%
√ 驾驶席左右侧面窗玻璃:不足40%
· 没让同乘者佩带座席安全带的驾驶员
· 没让同乘者穿戴人命保护装备的驾驶员
· 没在儿童校车内具备申报证明书的儿童校车经营者
· 没让乘坐儿童校车的儿童或者婴幼儿佩带座席安全带的驾驶员(《道路交通法》第53条第2项)
· 未接受儿童校车安全教育的人(《道路交通法》第53条之3第1项)
· 使未接受儿童校车安全教育的人驾驶儿童校车的儿童校车经营者(《道路交通法》第53条之3第3项)
· 未提交安全驾驶记录的儿童校车运营者(《道路交通法》第53条第7项)
· 违反时常备置以及设置故障机动车标识等在高速公路上的遵守事项的驾驶员
· 未在驾驶执照更新期间更新驾驶执照的人
· 未接受定期的适应性检查或者随时的适应性检查的人
对违反的车辆雇主等的行政罚款
征收行政罚款
- 雇用车辆驾驶员的人,或者处于直接管理驾驶员或车辆的地位的人,或者车辆的使用者(包括根据《旅客机动车运输事业法》租借机动车的人和根据《信贷专门金融业法》出借机动车的人,以下称为“雇主等”)应该经常提醒并监督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法》或者根据《道路交通法》的命令(《道路交通法》第56条第1项)。
- 车辆违反下列行为的事实通过照片、录像带或其他影像记录媒体得到证明,无法确认驾驶员,因此无法交发根据《道路交通法》第143条第1项的通知单时(限于违反下列⓷、⓹、⓺的情况),或者无法根据《道路交通法》第163条给予违章罚款通告处分时,对雇主等征收20万韩元以下的行政罚款(《道路交通法》第160条第3项)。
① 违反遵守信号或者指示的义务(《道路交通法》第5条)
② 违反通行道路(在区分步道和车道的道路上,指车道)中央(设置中央线的时候,指该中央线)右侧部分的义务(《道路交通法》第13条第3项)
③ 违反遵守高速公路以及一般道路专用车道的义务(《道路交通法》第15条第3项以及第61条第2项)
④ 违反遵守限制速度的义务(《道路交通法》第17条第3项)
⑤ 违反对紧急机动车谦让进路的义务(《道路交通法》第29条第4项以及第5项)
⑥ 违反禁止停车以及驻车(《道路交通法》第32条,第33条以及第34条)
⑦ 违反禁止通行应急车道(《道路交通法》第60条第1项)
※ 违反行为的罚款征收标准可在《道路交通法施行令》附表6中确认,儿童保护区域违反行为的罚款征收标准可在《道路交通法施行令》附表7中确认。
可以免除行政罚款处分的情况(《道路交通法》第160条第4项)
- 不管上述规定,符合下列之一时,可以免除行政罚款处分(《道路交通法》第160条第4项)。
· 车辆被盗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已的事由
· 驾驶员就该违反行为已经根据《道路交通法》第156条受到处罚(包括根据《道路交通法》第163条接受违章罚款通告处分的情况)
· 根据《违反秩序行为规制法》第16条第2项提出意见或者根据《违反秩序行为规制法》第20条第1项提出异议的结果,查明做出违反行为的驾驶员
· 机动车是根据《旅客机动车运输事业法》的机动车出租经营者或者根据《信贷专门金融业法》的设施出租者出借的机动车,明显只是出租该机动车
减轻行政罚款
减轻行政罚款的对象
- 事前通知以及提出意见的结果,当事人符合下列之一时,行政厅可以在该行政罚款金额的百分之50范围内减轻行政罚款。但是,对滞纳行政罚款的当事人不予适用(《违反秩序行为规制法施行令》第2条之2第1项)。
· 根据《国民基本生活保障法》第2条的领取者
· 根据《单亲家庭支援法》第5条以及第5条之2第2项·第3项的保护对象
· 根据《残疾人福祉法》第2条的残疾人中,残疾程度严重的残疾人
· 根据《关于国家功臣等礼遇以及支援的法律》第6条之4,得到1级至3级的伤残等级判定的人
· 未成年人
对自行缴纳减轻行政罚款
- 当事人在和事前通知一起的10天以上的提出意见期限内自行缴纳行政罚款时,行政厅可以在将征收的行政罚款的百分之20范围内减轻行政罚款(《违反秩序行为规制法》第18条第1项以及《违反秩序行为规制法施行令》第5条)。
-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提出意见期限内缴纳减轻的行政罚款时,对该违反秩序行为的行政罚款以及征收程序结束(《违反秩序行为规制法》第18条第2项)。
※ 通常一起发送征收行政罚款的“事前通知书”和“减轻的行政罚款缴纳通知单”,或者在说明书上记载该行政厅指定的银行账号。因此想自行缴纳行政罚款的人可以在“提出意见期限内”通过“减轻的行政罚款缴纳通知单”缴付,或者向指定的银行账户交款。
通过自行缴纳的减轻和个别法令规定的减轻行政罚款之间的关系
- 国民基本生活领取者、单亲家庭保护对象、残疾人(3级以上)、国家功臣(伤残等级3级以上)或者未成年人,即使存在多个法令上的减轻事由,除对自行缴纳者的减轻之外,不得重复减轻(《违反秩序行为规制法施行令》第2条之2第2项)。因此,对自行缴纳者的减轻可以和其他减轻事由一起重复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