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交通·驾驶
行政罚款的处分对象
对违反交通法规征收行政罚款
- 行政罚款不同于对违反交通法规征收的罚金或刑事罚款,是不具有刑罚性质的金钱罚。不仅是违反交通法规的人,对于特定的交通法规,无法知晓该违反行为者时,车辆的雇主等也处以行政罚款(《道路交通法》第160条第3项第1号)。
- 市·道警察厅长、特别市长·广域市长·济州特别自治道知事或者市长·郡守(广域市的郡守除外。以下称为“市长等”)等或者教育监想要根据《道路交通法》第160条以及第161条征收行政罚款时,需要在管制账簿(《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56号格式)(无特别事由,就应该以可以电子处理的方法制作·管理)和行政罚款征收对象名簿记录该内容(《道路交通法》第161条、《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88条第1项以及《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145条)。
对行政罚款处分不服时,60日以内提出异议
- 驾驶员或者车辆的雇主等收到行政罚款缴纳通知单后,可以用口述或者书面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行政罚款缴纳通知单之日起60日内向收纳机关缴纳行政罚款。如果60日以内未提出异议,不缴纳追加金,可能会受到滞纳处分(参考《违反秩序行为规制法》第20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