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则的对象以及内容
5年以下的徒刑或者1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 引发有人员伤害的交通事故之后,也没有立即停车采取救护死伤者等必要措施的人(明显只损坏驻·停的车辆时,根据《道路交通法》第54条第1项第2号未向被害者提供个人信息的除外)(《道路交通法》第148条)
- 随意操作信号器或者拆除·转移或损坏交通安全设施,在道路上引发交通事故危险的人(《道路交通法》第149条第2项)
2年以上5年以下的徒刑或者1千万韩元以上2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 违反禁止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等2次以上的人(《道路交通法》第148条之2第1项)
※ 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等的人根据下列区分受到处罚(《道路交通法》第148条之2第3项)。
血液酒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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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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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0.2以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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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以上5年以下的徒刑或者 1千万韩元以上2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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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0.08以上百分之0.2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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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上2年以下的徒刑或者 500万韩元以上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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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0.03以上百分之0.08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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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下的徒刑或者 5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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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上5年以下的徒刑或者500万韩元以上2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 有充分理由认定处于醉酒状态的人,不接受警察公务员的饮酒检测的(《道路交通法》第148条之2第2项)
3年以下的徒刑或者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 因为药物处于可能无法正常驾驶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等的人(《道路交通法》第148条之2第4项)
※ 因为饮酒或者药物的影响,在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等,导致人员死亡或者受伤的,可能受到下列处罚(《关于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的法律》第5条之11)。
· 使人受伤的情况:1年以上15年以下的徒刑或者1千万韩元以上3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 使人死亡的情况:无期或者3年以上的徒刑
3年以下的徒刑或者7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 随意操作信号器或者拆除·转移或损坏交通安全设施的人(《道路交通法》第149条第1项)
2年以下的徒刑或者5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 2名以上在道路上无正当事由,共同使2台以上的机动车等前后或者左右成排通行,对其他人造成危害或导致交通上危险或做出共同危险行为或主导的人(《道路交通法》第150条第1号)
2年以下的禁锢刑或者5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 车辆驾驶员懈怠于业务上必要的注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损坏他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财物的人(《道路交通法》第151条)
1年以下的徒刑或者5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46条之3规定,粗暴驾驶机动车等的人(《道路交通法》第151条之2第1号)
- 以高于最高时速100km/h的速度驾驶机动车3次以上的人(《道路交通法》第151条之2第2号)
1年以下的徒刑或者3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 未拿到驾驶执照(摩托类自行车执照除外)(包括驾驶执照效力停止的情况)或者未拿到国际驾驶执照(包括禁止驾驶的情况和超过有效期限的情况)而驾驶机动车的人(《道路交通法》第152条第1号)
- 使未拿到驾驶执照的人(包括驾驶执照效力停止的人)驾驶机动车的雇主等(《道路交通法》第152条第2号)
- 以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得到驾驶许可或者拿到驾驶执照或可以代替驾驶执照的证明书的人(《道路交通法》第152条第3号)
- 将可能妨碍交通的物件随意丢在道路上的人(《道路交通法》第152条第4号)
6个月以下的徒刑或者2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或拘留
- 使驾驶或者驾驶未能按照《机动车管理法》·《建设机械管理法》或者根据该法的命令整备装置的车的人(《道路交通法》第153条第1项第1号)
- 不遵守或者拒绝或者妨碍根据《道路交通法》第41条(警察公务员对整备不良机动车的措施),《道路交通法》第47条(警察公务员对无执照、饮酒、药物服用驾驶员的措施)或者《道路交通法》第58条(警察公务员在高速公路上的危险防止措施)的警察公务员的要求·措施或者命令的人(《道路交通法》第153条第1项第2号)
- 以躲避交通管制为目的,制作·进口·销售或者安装妨碍交通管制用装备之功能的装置的人(《道路交通法》第153条第1项第3号)
- 驾驶安装了妨碍交通管制用装备之功能的装置的车的人(《道路交通法》第153条第1项第4号)
- 发生交通事故时,妨碍驾驶员或者其他乘务员的措施或者申告行为的人(《道路交通法》第153条第1项第5号)
- 随意设置交通安全设施或者此外其他相似的建造物的人(《道路交通法》第153条第1项第6号)
- 根据人的身体状态或者驾驶能力限制可以驾驶的机动车等的构造等,违反驾驶执照必要条件的人(《道路交通法》第153条第1项第7号)
1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拘留
- 在高速公路、机动车专用道路、设有中央隔离带的道路上,故意违反《道路交通法》第13条第3项驾驶的人(《道路交通法》第153条第2项第1号)
- 以高于最高时速100km/h的速度驾驶机动车3次以上的人(《道路交通法》第153条第2项第2号)
3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拘留
- 交通管制用机动车·犯罪调查用机动车,或者其他和紧急机动车相似,或者涂了造成厌恶感的涂色或标志等,或者驾驶涂了那样的涂色或标记等的机动车等的人(《道路交通法》第154条第1号)
- 没拿到可以驾驶摩托化自行车的驾驶执照(包括可以驾驶摩托化自行车的驾驶执照效力停止的情况),或者在国际驾驶执照中,没拿到记载可以驾驶摩托化自行车的国际驾驶执照(包括禁止驾驶和过了有效期限的情况)而驾驶摩托化自行车的人(《道路交通法》第154条第2号)
- 因疲劳过度·疾病,可能无法正常驾驶的状态下,驾驶的人(《道路交通法》第154条第3号)
- 在无监护人同乘的情况下,运行儿童校车的运营者(《道路交通法》第154条第3号之2)
- 未确认儿童或婴幼儿是否下车的驾驶员(《道路交通法》第154条第3号之4)
- 未开启儿童下车确认装置的驾驶员。但是,因检查或修理暂时拆除装置而无法开启的情况除外(《道路交通法》第154条第3号之4)
- 在无监护人同乘的情况下运行的儿童校车上粘贴监护人同乘标志的人(《道路交通法》第154条第3号之5)
- 使没拿到可以驾驶摩托化自行车的驾驶执照(包括可以驾驶摩托化自行车的驾驶执照效力停止的情况),或者在国际驾驶执照中,没拿到记载可以驾驶摩托化自行车的国际驾驶执照(包括禁止驾驶和过了有效期限的情况)的人驾驶的雇主等(《道路交通法》第154条第5号)
- 机动车(摩托车中只有紧急机动车符合)之外的车马的驾驶员或者步行者通行或者横穿高速公路等的人(《道路交通法》第154条第6号)
- 随意设置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与其相似的建造物,或者随意在道路上搁置妨碍交通的物件,或者设置可能妨碍交通的建造物或进行该施工的时候,违反警察署长的违反行为改正命令的人(《道路交通法》第154条第8号)
- 以高于最高时速80千米的速度驾驶机动车等的人(《道路交通法》第154条第9号)
2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拘留
- 未遵守警察公务员要求出示驾驶执照等命令或者为确认驾驶员要求陈述命令的人(《道路交通法》第15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