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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驾驶
低速电动机动车的运行
低速电动机动车可以运行的地方
- “低速电动机动车”是指,最高速度不超过时速60公里,车辆毛重不超过1,361公斤的电动机动车(《机动车管理法》第35条之2以及《机动车管理法施行规则》第57条之2)。
- 低速电动机动车无法在除运行区域之外的道路上运行。但是为了低速电动机动车的点检·检查等,在得到市长·郡守·区厅长的许可之后可以运行(《机动车管理法》第35条之3第2项)。
- 市长·郡守·区厅长可以直接或者根据想要运行低速电动机动车的人的申请,在最高速度为时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中,结合交通安全以及交通流量等,和管辖警察署长协议之后,指定或者变更或者解除低速电动机动车的运行区域(以下称为“运行区域”)(《机动车管理法》第35条之3第1项正文)。
低速电动机动车的运行许可
- 想要得到低速电动机动车运行许可的人要将填写运行目的、运行区间以及运行期间的低速电动机动车运行许可申请书(《机动车管理法施行规则》附件第34号之4格式)提交至指定权人,包括市长·郡守·区厅长(《机动车管理法施行规则》第57条之4第1项)。
- 如果低速电动机动车的运行目的符合下列要件,收到运行许可申请书的市长·郡守·区厅长就要给申请人颁发低速电动机动车运行许可证(《机动车管理法施行规则》第57条之4第2项)。
· 变更登记、转让登记以及注销登记(《机动车管理法》第11条、第12条以及第13条);
· 机动车的点检以及维修(《机动车管理法》第37条以及第38条);
· 机动车检查(机动车管理法》第43条);
· 此外,低速电动机动车的买卖、报废等,为了低速电动机动车的运行,指定权人认为必须必要的情况。
- 收到的低速电动机动车运行许可证要贴在容易看到的该机动车的前面窗玻璃上(《机动车管理法施行规则》第57条之4第3项)。
违反低速电动机动车运行规制时的制裁
- 低速电动机动车脱离指定的运行区域运行的时候,处以10万韩元的罚款(《机动车管理法》第84条第4项第15号之2、《机动车管理法施行令》第20条以及附表2第2号se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