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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驾驶
车辆灯光
需要打开车辆灯光的时候
- 所有车辆的驾驶员要在符合下列之一的情况打开前照灯、车幅灯、尾灯和其他灯光(《道路交通法》第37条第1项)。
· 夜间(是指日落之后至日出之前)在道路上行驶车辆或者发生故障,以及因其他不得已的事由,在道路上停车或者驻车的时候;
· 起雾、下雪或者下雨的时候,在道路上行驶车辆或者发生故障,以及因其他不得已的事由,在道路上停车或者驻车的时候;
· 在隧道内行驶或者发生故障,以及因其他不得已的事由,在隧道内的道路上停车或者驻车的时候。
根据行驶状况分类的灯光对象
- 所有车辆的驾驶员根据上面在道路上行驶车辆的时候,需要打开的灯光如下(《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19条)。

运行状况 

车辆种类 

灯光对象 

运行的时候 

机动车 

机动车安全标准规定的前照灯·车幅灯·尾灯·号牌灯和室内照明灯(仅适用于乘合机动车和根据《旅客机动车运输事业法》用于旅客机动车运送事业的乘用机动车) 

摩托化自行车 

前照灯·尾灯 

被牵引的车辆 

尾灯·车幅灯以及号牌灯 

除机动车·摩托化自行车之外的所有车辆 

市·道警察厅长告示的灯光

停车·驻车的时候 

机动车(摩托车除外) 

机动车安全标准规定的尾灯以及车幅灯 

摩托车(包括摩托化自行车) 

尾灯(包括后部反射器) 

除机动车·摩托化自行车之外的所有车辆 

市·道警察厅长告示的灯光

灯光的操作
- 所有车辆的驾驶员在打开灯光操作的时候,要按照下列方法(《道路交通法》第37条第2项以及《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20条)。
· 在夜间相向行进的时候,需要减少前照灯的亮度或者使光的方向向下或者暂时关闭灯光。但是,从道路状况来看,不妨碍相向行进的车辆或者路面电车的交通的时候,可以不关闭灯光(《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20条第1项第1号)。
· 在夜间紧随前车或者路面电车的时候,要使前照灯灯光的方向向下,不得随意操作前照灯灯光的亮度妨碍前车或者路面电车的驾驶(《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20条第1项第2号)。
· 在交通频繁的地方运行的时候,要持续维持前照灯的灯光向下。但是市·道警察厅长为了确保交通安全和疏通顺畅,认为有必要而指定的地域除外(《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20条第2项)。
违反时的制裁(《道路交通法》第156条第1号、《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93条以及附表8第61号)

违反行为 

违章罚款 

不履行灯光的点灯·操作 

(起雾、下雨或者下雪的时候除外) 

公共汽车等:2万韩元 

小汽车等:2万韩元 

二轮车等:1万韩元 

自行车等:1万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