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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驾驶
乘车或者装载限制
乘车或者装载限制
- 关于乘人数、装载重量以及装载容量,所有车辆的驾驶员不得在超过下列安全标准的乘车或者装载状态下驾驶(《道路交通法》第39条第1项正文以及《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22条)。

区分 

车种 

标准 

(1) 乘车人数 

机动车 

(用于高速公共汽车运输事业的机动车以及货运机动车除外) 

车厢定员的11成以内

(但是在高速公路,无法超过车厢定员运行) 

用于高速公共汽车运输事业的机动车以及货运机动车 

车厢定员以内 

(2) 装载重装 

货运机动车 

根据构造以及性能的装载重量的11成以内 

(3) 装载容量 

货运机动车、二轮机动车以及小型三轮机动车

长度为机动车长度加上该长度的10分之1的长度的长度(摩托车是指该乘车装备的长度或者装载装备的长度加上30厘米的长度)宽度为可以用机动车的后视镜确认后方的范围(装载量比后视镜的高度低的时候,可以确认该货物的范围;比后视镜的高度高的时候,可以确认后方的范围)的宽度高度为货运机动车时,是从地上4米(认定不妨碍道路构造的保护和通行安全而告示的道路路线时,为4米20厘米;小型三轮机动车时,为从地上2米50厘米;二轮机动车时,为从地上2米)的高度

超过安全标准的乘车以及装载的许可
- 但是,按照下列程序得到管辖出发地的警察署长的许可,即使超过安全标准也可以运行(《道路交通法》第39条第1项但书以及《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26条)。
1) 超过安全标准乘车·超过安全标准装载的许可申请(《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附件第5号格式)
2) 检查
※ 警察署长的许可标准(《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23条第1项)
· 为了电信·电话·电力工程、上水道工程、除雪作业、其他以公益为目的的工程或者作业,不得已超过货运机动车的车厢定员运行的;
· 运输因为无法分割而无法适用上述表格中(2)、(3)标准的货物的;
3) 交付超过安全标准乘车·超过安全标准装载许可证(《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附件第6号格式)
4) 挂着红色布块标志(在夜里标记反射体)运行
- 所有车辆的驾驶员,为了驾驶过程中避免货物掉落,应该采取罩上罩子或者捆绑等可以固定货物的必要措施(《道路交通法》第39条第4项)。
- 所有车辆的驾驶员不可以抱着婴幼儿或者动物操作驾驶装置,或者在驾驶席周围装载物品等,不得在可能妨碍安全的状态下驾驶(《道路交通法》第39条第5项)。
违反时的制裁
- 违章罚款以及罚分(《道路交通法》第156条第1号、《道路交通法施行令》附表8第13号、第33号以及《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附表28第3号一目26.)

违反行为 

违章罚款 

罚分 

超过乘车人数 

公共汽车等:7万韩元 

小汽车等:6万韩元 

二轮车等:4万韩元 

自行车等:3万韩元 

违反乘客或者上下车者的防止坠落措施 

公共汽车等:7万韩元 

小汽车等:6万韩元 

二轮车等:4万韩元 

自行车等:3万韩元 

10 

违反装载限制、违反防止装载物坠落或者抱着幼儿或者动物驾驶的行为

公共汽车等:5万韩元 

小汽车等:4万韩元 

二轮车等:3万韩元 

自行车等:2万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