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妨碍交通安全的贴膜
机动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率的标准
- 不得驾驶机动车(用于保护重要人士、急救以及葬礼的机动车除外)的前面窗玻璃以及驾驶席左右侧面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率低于下列标准,可能妨碍交通安全等的车辆(《道路交通法》第49条第1项第3号以及《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28条)。
· 前面窗玻璃:不足70%;
· 驾驶席左右侧面窗玻璃:不足40%。
- 警察公务员发现违反禁止贴膜规定的机动车时,可以在现场要求驾驶员去除违反事项或者命令必要措施,驾驶员不服时,可以直接去除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道路交通法》第49条第2项)。
违反时的制裁
- 驾驶可见光透射率比标准低,可能妨碍交通安全等的机动车的人,处以2万韩元的罚款(《道路交通法》第160条第2项第1号以及《道路交通法施行令》附表6第8号)。
禁止贴上测速仪器、探测器等
禁止贴在机动车上的物件
- 驾驶员不得驾驶装有下列装备的车。但是,为了无人驾驶机动车的新技术开发安装装备时,可以驾驶(《道路交通法》第49条第1项第4号以及《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29条)。
· 妨碍交通管制设备功能的装备;
· 和警察署使用的无线电收发报机相同频率的无线电收发报机;
· 安装在非紧急机动车的机动车上的警灯、警报器或者紧急信号灯;
· 非《关于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配件的性能和标准的规则》规定的,对安全驾驶构成显著障碍的装备。
违反时的制裁
- 非法安装设备的违反行为以及违章罚款如下(《道路交通法》第156条第1号、《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93条第1项以及附表8第62号)。
违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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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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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安装非法设备的车 (驾驶安装妨碍交通管制设备功能的装备的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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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等:2万韩元 小汽车等:2万韩元 二轮车等:1万韩元 自行车等:1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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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安装妨碍交通管制设备功能的装备的车,处以6个月以下的徒刑或者2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拘留(《道路交通法》第153条第1项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