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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驾驶
禁止醉酒状态下的驾驶
禁止酒后驾驶
- 任何人不得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和摩托化自行车(包括根据《建设机械管理法》第26条第1项但书规定的建设机械之外的建设机械,以下称为“机动车等”)(《道路交通法》第44条第1项以及第2条第21号)。
· 醉酒状态下禁止驾驶的标准为驾驶员的血液酒精浓度超过百分之0.03(《道路交通法》第44条第4项)。
- 为了交通安全和防止危险,警察公务员认为必要时或者有充分理由认定在醉酒状态下驾驶了机动车等,可以通过呼吸检查检测驾驶员是否喝醉。此时,驾驶员应该配合警察公务员的检测(《道路交通法》第44条第2项)。
※ 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或者有充分理由认定在醉酒状态下驾驶的情况下,对警察公务员的检测要求不予配合时,取消驾驶执照(《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91条第1项以及附表28第2号2.3.)。
※ 有充分理由认定处于醉酒状态的人对上述警察公务员的检测不予配合的,处以1年以上5年以下的徒刑或者500万韩元以上2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道路交通法》第148条之2第2项)。
- 对酒后驾驶呼吸检查检测结果不服的驾驶员,可以经过该驾驶员的同意,通过抽血等方法重新检测(《道路交通法》第44条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