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醉酒状态下的驾驶
禁止酒后驾驶
- 任何人不得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和摩托化自行车(包括根据《建设机械管理法》第26条第1项但书规定的建设机械之外的建设机械,以下称为“机动车等”)(《道路交通法》第44条第1项以及第2条第21号)。
· 醉酒状态下禁止驾驶的标准为驾驶员的血液酒精浓度超过百分之0.03(《道路交通法》第44条第4项)。
- 为了交通安全和防止危险,警察公务员认为必要时或者有充分理由认定在醉酒状态下驾驶了机动车等,可以通过呼吸检查检测驾驶员是否喝醉。此时,驾驶员应该配合警察公务员的检测(《道路交通法》第44条第2项)。
※ 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或者有充分理由认定在醉酒状态下驾驶的情况下,对警察公务员的检测要求不予配合时,取消驾驶执照(《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91条第1项以及附表28第2号2.3.)。
※ 有充分理由认定处于醉酒状态的人对上述警察公务员的检测不予配合的,处以1年以上5年以下的徒刑或者500万韩元以上2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道路交通法》第148条之2第2项)。
- 对酒后驾驶呼吸检查检测结果不服的驾驶员,可以经过该驾驶员的同意,通过抽血等方法重新检测(《道路交通法》第44条第3项)。
禁止疲劳过度时等的驾驶
禁止疲劳过度时等的驾驶
- 机动车等的驾驶员不得在因为疲劳过度、疾病或者药物影响以及其他事由,存在无法正常驾驶的可能的状态下驾驶(《道路交通法》第45条)。
※ 这是因为驾驶员处于疲劳过度的状态时,身体无法发挥完整的功能,打瞌睡的可能性高;有精神疾病或者服用麻药等药物可能会引起发作或者失去感觉或者知觉的平衡,无法保证安全驾驶。
驾驶时禁止服用的药物种类
- 因其影响而禁止机动车等的驾驶员服用后驾驶的药物是指毒品、大麻及精神药品和作为引起兴奋、幻觉或者麻醉作用的有害化学物质,属于下列任意一种的幻觉物质(《道路交通法》第45条、《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28条以及《化学物质管理法施行令》第11条):
· 甲苯、醋酸乙酯或者甲醇;
· 含有甲苯、醋酸乙酯或者甲醇的稀释剂(是指为了减少涂料粘度而使用的有机溶剂)、粘合剂、气球类或者涂料;
· 丁烷瓦斯;
· 二氧化氮(医用除外)。
违反时的制裁
驾驶执照停止•取消以及对重新取得驾驶执照的限制
- 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等,符合下列情况的,取消驾驶执照(《道路交通法》第93条以及《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附表28第2号2.)。
· 超过醉酒状态的标准驾驶或者不予配合醉酒状态检测的人,再次在醉酒状态下(血液酒精浓度为百分之0.03以上)驾驶的
· 在血液酒精浓度为百分之0.08以上的状态下驾驶的;
· 超过醉酒状态的标准下驾驶或者不予配合醉酒状态检测的人,再次在醉酒状态下(血液酒精浓度为百分之0.03以上百分之0.08以下)驾驶的。
- 超过醉酒状态的标准驾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百分之0.03以上未满百分之0.08),在1年以内的范围内停止驾驶执照并扣100分(《道路交通法》第93条第1项第1号以及《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附表28第3号ga目2.)。
- 因为药物(麻药·大麻·精神药品以及根据《有害化学物质管理法施行令》第25条的幻觉物质)的用药·吸烟·摄取·注射等原因,存在无法正常驾驶的可能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等的,取消驾驶执照(《道路交通法》第93条第1项第4号以及《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附表28第2号6.)。
- 在醉酒状态下或者因为药物的影响,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下驾驶时,导致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违反事故发生时的措施义务,被宣告包括缓期执行在内的罚金以上刑罚的,自驾驶执照取消之日起5年内无法取得驾驶执照(《道路交通法》第82条第2项第3号)。
※ 但是,确定不到罚金的刑罚,或者确定延期宣判的判决,或者决定免于起诉,或者根据《少年法》第32条处以保护处分决定的,在上述期间也可以取得驾驶执照(《道路交通法》第82条第2项但书)。
罚则
- 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等的人根据下列区分接受处罚(《道路交通法》第148条之2第2项)。
血液酒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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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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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0.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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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以上5年以下的徒刑或者 1千万韩元以上2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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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0.08以上未满百分之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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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上2年以下的徒刑或者 500万韩元以上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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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0.03以上未满百分之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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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下的徒刑或者 5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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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44条第1项或者第2项两次以上的人(限于驾驶机动车等或者有轨电车的人)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的徒刑或者2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道路交通法》第148条之2第1项)。
- 因为饮酒或者药物的影响,在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等,导致人员受伤的,处以1年以上15年以下的徒刑或者1千万韩元以上3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导致人员死亡的,处以无期徒刑或3年以上的徒刑(《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第5条之11第1项)。
- 有充分理由认定处于醉酒状态的人,对根据《道路交通法》第44条第2项的警察公务员的检测不予配合的(限于驾驶机动车等或者有轨电车的人),处以1年以上5年以下的徒刑或者500万韩元以上2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道路交通法》第148条之2第2项)。
-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45条,因为药物存在无法正常驾驶的可能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等或者有轨电车的人,处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者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道路交通法》第148条之2第4项)。
- 因为疲劳过度·疾病存在无法正常驾驶的可能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等的人,处以3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拘留(《道路交通法》第154条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