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业申报
化妆店停业申报
- 化妆美容行业营业注册者欲停业时须在停业日起20天以内向市长、郡守、区厅长(仅限于自治区区厅长)提交停业申报单(《公共卫生管理法》第3条第2项正文、《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之3第1项及附件第5号之2格式)。
※ 但,依据《公共卫生管理法》第11条的歇业等期间内无法申请停业(《公共卫生管理法》第3条第2项但书)。
- 上述申报停业者欲依据《增值税法》第8条第7项同时申报停业时,须同时提交停业申报单和《增值税法施行规则》附件第9号格式的停业申报单(《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之3第2项前段)。
- 另外,辖区税务局局长依据《增值税法施行令》第13条第5项收到依据同条第1项的停业申报并发送至相应市长、郡守、区厅长时,视停业申报单提交成功(《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之3第3项)。
税务登记停业申报
- 完成税务登记的化妆美容行业从业者欲停业时,须第一时间向管辖税务局局长或申报人方便访问的其他税务局局长提交记载下列事项的停业申报表(包括通过国税信息通信网提交)(《增值税法》第8条第8项正文及《增值税法施行令》第13条第1项)。
√ 经营者个人资料
√ 歇业日期或停业日期及其事由
√ 其他参考事项
- 停业申报单须另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法施行令》第13条第2项)。
- 完成税务登记的经营者在增值税确定申报单上记载停业日期和事由并附上税务登记证一并提交时,将视为成功提交停业申报单(《增值税法施行令》第13条第3项及《增值税法施行规则》附件第21号格式)。
4大保险退出、作废申报
国民年金强制适用营业场所退出申报
- 化妆美容行业从业者作为强制适用营业场所业主采取停业措施时,相应化妆美容行业从业者须在停业事由发生日所属月份的下个月15日以前,向国民年金公团提交营业场所退出申报单和能够证明退出事实的资料(《国民年金法》第21条第1项、《国民年金法施行规则》第4条及附件第4号格式)。
国民健康保险营业场所退出申报
- 采取停业措施时,相应化妆美容行业从业者须在停业日起14天以内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提交营业场所退出申报单(包含电子文件格式)并附上能够证明退出事实的资料(包含电子文件格式)(《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条第2号、《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3条第3项第1号及附件第4号格式)。
雇佣保险及工伤保险的保险关系作废申报
- 雇佣保险及工伤保险的保险关系将在相应化妆美容营业场所停业或结束营业的第二天作废(《雇佣保险及工伤保险保险费征收等相关法》第10条第1号)。
- 由于化妆美容营业场所的停业、歇业等保险关系作废时,相应化妆美容行业从业者须在保险关系作废日起14天以内向相应劳动福利公团提交保险关系作废申报单以完成作废申报(《雇佣保险及工伤保险保险费征收等相关法》第11条第1项正文、《雇佣保险及工伤保险保险费征收等相关法施行规则》第7条第2项及附件第4号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