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
物品灭失或毁损相关损害赔偿责任
- 化妆美容行业从业者作为公共接待行业从事者,若无法证明本人或其使用者对顾客委托保管的物品进行谨慎保管的事实时,需要对物品的灭失或毁损导致的损害进行赔偿(《商法》第152条第1项)。
※ “公共接待行业从事者”是指在剧场、旅馆、餐厅或其他顾客汇集设施等开展营业者(《商法》第151条)。
- 化妆美容行业从业者在顾客委托保管的物品以外的相应设施内的携带物品因本人本人或其使用者的过失发生灭失或毁损时,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商法》第152条第2项)。
- 即使告示对顾客携带物品无承担责任,化妆美容行业从业者仍要进行损害赔偿(《商法》第152条第3项)。
贵重物品相关责任
- 对于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顾客在寄存前未明示其种类和价值时,公共接待行业从事者无需对该物品的灭失或毁损进行赔偿(《商法》第153条)。
顾客保护
顾客保护义务
- 化妆美容行业从业者为了避免所提供的服务(美容行为等)对顾客的生命、身体或财产造成威胁,需研究必要的措施(《消费者基本法》第19条第1项)。
- 化妆美容行业从业者在提供服务(美容行为等)时不得使用可能侵害顾客的合理选择权利或利益的交易条件或交易方法(《消费者基本法》第19条第2项)。
- 化妆美容行业从业者在向顾客提供服务(美容行为等)时需提供诚实、准确的相关信息(《消费者基本法》第19条第3项)。
- 化妆美容行业从业者应诚实利用顾客个人信息,防止个人信息遭遗失、盗窃、泄露、伪造或毁损(《消费者基本法》第19条第4项)。
- 化妆美容行业从业者应对所提供的服务(美容行为等)瑕疵导致的顾客不满或损失予以解决或赔偿,以不履行债务等赔偿顾客损失(《消费者基本法》第19条第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