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资格条件
确认化妆美容资格证
- 化妆美容行业从业者必须持有美容师(化妆)资格证(《公共卫生管理法》第8条第1项正文)。
· 违反这一规定,未取得执照就从事相关职业者,将被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公共卫生管理法》第20条第4项第6号)。
※ 但,在美容师(化妆)的监督下从事美容辅助业务时可以不具备资格证(《公共卫生管理法》第8条第1项但书)。
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是指以劳动者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对此支付薪资为目的签订的合同(《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1项第4号)。
制定及分发劳动合同
- 雇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须在合同中明示下列劳动条件(《劳动基准法》第17条第1项及《劳动基准法施行令》第8条)。
1. 薪资
2. 规定工作时间
3. 休息日
4. 带薪年假
5. 就业场所及业务相关事项
6. 依据《劳动基准法》第93条制定、申报的就业规则(仅限于雇主长期雇佣10名以上员工时)所规定的事项
7. 宿舍规则所规定的事项(仅限于员工在营业场所宿舍寄宿时)
※ “规定工作时间”是指雇主和劳动者在劳动时间范围内规定的工作时间(《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1项第8号)。
- 雇主须向劳动者分发明示薪资的构成内容、计算方法、支付方法及上述2.至4.号内容的书面文件(《劳动基准法》第17条第2项正文)。
加入4大保险
4大保险加入义务
- “4大保险”是指国民年金、国民健康保险、工伤保险、雇佣保险,雇佣劳动者的营业场所(有例外)要加入4大保险(《国民年金法》第8条、《国民健康保险法》第6条第2项正文、《雇佣保险法》第8条及《工伤保险法》第6条)。
4大保险加入申报
- 国民年金
· 雇主在成为强制适用营业场所月份的下个月15日以前,须向公团提交以下资料(《国民年金法》第21条第1项、《国民年金法施行规则》第3条及附件第3号格式)。
√ 强制适用营业场所相应申报单
√ 存折复印件1份(仅限于申请自动转账时)
√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民年金公团依据《电子政府法》通过行政信息共同利用确认税务登记证及法人登记事项证明时,仅限于雇主未同意税务登记证确认时)
- 国民健康保险
· 雇主在成为雇佣职工投保人劳动者的适用对象营业场所起14天以内,须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提交以下资料(《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条第1号、《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3条第1项、第4条第2项、附件第2号格式及附件第6号格式)。
√ 营业场所(机关)适用申报单
√ 存折复印件1份(仅限于申请自动转账时)
√ 雇佣职工投保人资格取得申报单
√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民年金公团依据《电子政府法》通过行政信息共同利用确认税务登记证及法人登记事项证明时,仅限于雇主未同意税务登记证确认时)
- 雇佣保险及工伤保险
· 在劳动者从事劳动的事业场所,雇主在被适用《雇佣保险法》或《工伤保险法》而成为投保人时,须在保险关系成立日起14天以内向韩国劳动福祉公团申报保险关系成立并附上以下资料(《雇佣保险及工伤保险保险费征收等相关法》第11条第1项正文,《雇佣保险及工伤保险保险费征收等相关法施行规则》第7条第1项、第16条之6、附件第2号格式及附件第22号之5格式)。
√ 保险关系成立申报单
√ 雇佣保险被保险人资格取得申报单、工伤保险劳动者雇佣申报单
※ 利用4大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国民年金、工伤保险及雇佣保险)综合申请格式,即可不用分别向4大社会保险机关申报,仅用一个申报单即可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