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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店创业、运营
化妆美容行业从业者卫生管理义务
设施、设备的卫生管理
- 化妆美容行业从业者为避免营业相关设施及设备给利用者造成健康危害,须进行严格安全的卫生管理(《公共卫生管理法》第4条第1项、第4项)。
· 从事不使用医疗器械和医药品的单纯化妆或美容
· 将美容器具按已消毒和未消毒分开保管,使用刮脸刀时每位顾客用一个一次性刀片
· 在营业场所内告示美容师(化妆)执照
化妆美容器具的消毒
- 化妆美容器具消毒标准及方法如下[《公共卫生管理法》第4条第4项第2号、《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5条、附表3及《不同理发美容器具的消毒标准及方法》(保健福祉部告示第2021-2号,2021.1.5.发布、施行)]:

器具名称 

危险度 

消毒方法 

▪ 乳胶 

▪ 粉扑 

▪ 海绵 

感染媒介的传播或自行感染危害 

▪ 用布料清洁表面异物 

▪ 清洁后在消毒液里浸泡10分钟以上后用流水清洗后去除水分 

▪ 紫外线消毒后在单独容器中保管 

毛刷(化妆、扮装用) 

感染媒介的传播或自行感染危害 

▪ 去除表面异物 

▪ 使用清洗剂清洗 

▪ 紫外线消毒后在单独容器中保管 

违反时处罚
- 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对于违反卫生管理义务的化妆美容行业从业者,可立即命令改善或限定6个月期间要求进行改善(《公共卫生管理法》第10条第2号及《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17条第1项)。
- 市长、郡守、区厅长对于违反卫生管理义务的化妆美容行业从业者,可下达6个月以内的停业或部分设施停用或营业场所封闭等命令(《公共卫生管理法》第11条第1项第4号及《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17条第1项)。
- 不遵守卫生管理义务时将被处以200万韩元以下罚款(《公共卫生管理法》第22条第2项第2号)。
※ 违反卫生管理义务相应的行政处分详细标准可通过《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附表7 Ⅱ 4.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