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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店创业、运营
卫生培训进修义务
进修卫生培训
- 化妆美容行业从业者(包含受让人、继承人,下同)须通过(社)韩国化妆美容师会每年接受3个小时的卫生培训【《公共卫生管理法》第17条第1项、《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1项及公共卫生营业者等相关卫生培训指定实施团体(保健福祉部告示第2016-139号,2016.8.1.下令、执行)第2号】。
ㆍ 但,在保健福祉部长官告示的岛屿、偏远地区运营或欲运营化妆店时可通过颁发由(社)韩国化妆美容师会编纂的教材并熟知内容和运用来替代卫生培训(《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3项、第8项)。
※ 保健福祉部长官告示的岛屿、偏远地区可通过《公共卫生培训教材发布、替代的岛屿、偏远地区》(保健福祉部告示)确认。
- 卫生培训内容为《公共卫生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素质教育(包含亲切态度及清洁相关事项)、技术培训及其他公共卫生必要内容(《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2项)。
指定公共卫生负责人
- 化妆美容行业从业者中不亲自参与营业或在2处以上场所开展营业者需在员工中指定各营业场所的公共卫生负责人,并使其接受卫生培训(《公共卫生管理法》第17条第2项)。
获得卫生培训结业证
- (社)韩国化妆美容师会协会长须向进修卫生培训者颁发卫生培训结业证(《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10项前段)。
违反时处罚
- 违反卫生培训进修义务者将处以200万韩元以下罚款(《公共卫生管理法》第22条第2项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