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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店创业、运营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概念
- “税务登记”是指身为增值税纳税义务者向辖区税务局申报相关事业内容的行为(出处法制处·韩国法制研究院,《法令术语案例集》,2003)
Q. 未进行税务登记而运营化妆店时会有怎样的结果?
A. 未进行税务登记而运营化妆店时将遭受以下损失。
· 无法向顾客开具税务发票,不能抵扣相关进项税额。
· 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交易被视为未登记,需承担未登记罚款。
· 未进行税务登记而未能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营业场所的交易将额外承担虚假申报追加税和不诚实纳税罚款。
申请期间及申请方法
- 化妆美容行业从业者须在每个营业场所开业后20天内向辖区税务局局长提交必要资料并申请税务登记。但,新开业者可以在开业之前申请税务登记(《增值税法》第8条第1项)。
- 化妆美容行业从业者可以向营业场所辖区税务局局长以外的其他税务局局长申请税务登记,此时视同向营业场所辖区税务局局长申请税务登记(《增值税法》第8条第2项)。
- 经营两个以上营业场所的化妆美容行业从业者(包含在已有的营业场所基础上欲新开营业场所的美容业者)可以经营者为单位向相应经营者的总店或主办公室辖区税务局局长申请登记,此时的登记营业者被称为经营者单位纳税经营者(《增值税法》第8条第3项)。
提交资料
- 欲申请税务登记的化妆美容行业从业者需向辖区税务署署长或其他方便申请人选择的税务署署长提交以下资料(包括通过国税信息通信网提交)(《增值税法施行令》第11条第1项、第3项及《增值税法施行规则》附件第4号格式)。
税务登记申请书
·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 租赁合同复印件(仅限于营业场所租赁使用时)1份
· 租赁部分商业建筑时相应部分的图纸(仅限于适用《商业建筑租赁保护法》的建筑)1份
· 经营两个以上营业场所的经营者且以经营者为单位向该经营者的总店或主办公室辖区税务局局长申请注册时,有关经营者单位纳税营业场所以外营业场所的上述附件资料及注明营业场所所在地、经营状况、业种等的资料
- 经营两个以上营业场所的营业者(包含在已有的营业场所基础上欲新开营业场所的美容业者)以经营者为单位向相应经营者的总店或主办公室辖区税务局局长申请登记时,须向经营者单位纳税营业场所辖区税务局局长提交有关经营者单位纳税营业场所以外营业场所的上述附件资料及注明营业场所所在地、经营状况、业种等的资料(《增值税法施行令》第11条第2项、第3项)。
※ 国税厅Hometax官网(www.hometax.go.kr) 税务登记申请
发放税务登记证
- 收到税务登记申请的营业场所(总店或主办公室)管辖税务局局长在完成税务登记后,须在申请日起2天以内(周六、周日、公休日、代替公休日及劳动节时次日)发放注明经营者个人信息及其他必要事项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法》第8条第7项、《增值税法施行令》第11条第5项及《增值税法施行规则》附件第7号格式)。
违反时处罚
- 化妆美容行业从业者不在申请期限内申请营业执照的,将从开业日期至申请营业执照之日的前一天为止的供应价值合计额的百分之一,增加到纳税额或者从退税额中减除(《附加价值税法》第60条第1项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