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登记
营业登记方法
- 化妆店营业者须具备设施及设备,并向市长、郡守、区厅长(仅限自治区区厅长)提交营业登记单并附上以下资料(《公共卫生管理法》第3条第1项前段及第5项、《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第1项及附件第1号格式)。
· 营业设施及设备概要书
·具有关于使用营业设施和设备的权利的证件
· 培训结业证(仅限于提前接受培训者)
· 依据《国有财产法施行规则》第14条第3项的国有财产使用许可书(仅限于在国有铁路站设施或军事设施营业者)
· 与铁路公司(包含城市铁路公司)签订的铁路设施使用合同相关资料(仅限于在国有铁路以外的铁路站设施营业者)
获得营业执照
- 进行化妆店营业登记者在提交营业登记单后可立即获得由市长、郡守、区厅长颁发的营业执照(《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第3项及附件第2号格式)。
营业执照重发或补发
- 化妆店营业登记者在营业执照丢失或破损而欲重发或补发时,须向市长、郡守、区厅长提交
营业执照重发、补发申请书(《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第5项前段及附件第4号格式)。
变更营业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
- 化妆店营业者欲变更下列重要事项时应向市长、郡守、区厅长申报(《公共卫生管理法》第3条第1项后段及《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之2第1项)。
ㆍ 营业场所名称或商号
· 营业场所地址
· 所申报营业场所的面积发生1/3以上增减时(对建筑的一部分办理住宿业营业注册的,则包括小于1/3的增减)
· 代表姓名或出生日期
· 美容业业种变更
变更登记方法
- 化妆店营业者欲变更登记��需向市长、郡守、区厅长提交营业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包含电子文件格式)并附上下列资料(《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之2第2项及附件第5号格式)。
· 营业执照(因执照丢失而在营业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中注明丢失事由时可不添附)
· 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权力转移申报
权力转移申报
- 化妆店营业者进行转让、死亡或法人合并时,其受让人、继承人或合并后存续的法人或合并时成立的法人将继承其权利(《公共卫生管理法》第3条之2第1项)。
- 由于拍卖、变现、扣押财产变卖及其他事由收购全部化妆店营业相关设施及设备者将继承其权利(《公共卫生管理法》第3条之2第2项)。
※ 只有持化妆资格证者才能继承营业者的权利(《公共卫生管理法》第3条之2第3项)。
权力转移申报方法
- 继承化妆店营业权利者须在1个月以内向市长、郡守、区厅长提交营业者权力转移申报书并附上以下资料(《公共卫生管理法》第3条之2第4项、《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之4第1项及附件第6号格式)。
· 营业转让时:可证明转让、受让的资料复印件
· 继承时:家族关系证明及能够证明继承人身份的资料
· 其他情况:能够证明不同事由下继承营业者权利的资料
违反时处罚
行政处分
- 市长、郡守、区厅长在化妆店运营者未进行营业登记、变更登记或权力转移申报时有权下达6个月以内的停业或部分设施停用或营业场所封闭等命令(《公共卫生管理法》第11条第1项第1号、第2号、第3号)。
刑事处分
- 化妆店营业者未进行营业登记时将被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款(《公共卫生管理法》第20条第2项第1号)。
- 化妆店营业者在未进行变更登记或权力转移申报的前提下营业时将处以6个月以下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款(《公共卫生管理法》第20条第2项第1号、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