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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店创业、运营
营业登记
营业登记方法
- 化妆店营业者须具备设施及设备,并向市长、郡守、区厅长(仅限自治区区厅长)提交营业登记单并附上以下资料(《公共卫生管理法》第3条第1项前段及第5项、《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第1项及附件第1号格式)。
· 营业设施及设备概要书
·具有关于使用营业设施和设备的权利的证件
· 培训结业证(仅限于提前接受培训者)
· 依据《国有财产法施行规则》第14条第3项的国有财产使用许可书(仅限于在国有铁路站设施或军事设施营业者)
· 与铁路公司(包含城市铁路公司)签订的铁路设施使用合同相关资料(仅限于在国有铁路以外的铁路站设施营业者)
获得营业执照
- 进行化妆店营业登记者在提交营业登记单后可立即获得由市长、郡守、区厅长颁发的营业执照(《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第3项及附件第2号格式)。
营业执照重发或补发
- 化妆店营业登记者在营业执照丢失或破损而欲重发或补发时,须向市长、郡守、区厅长提交营业执照重发、补发申请书(《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第5项前段及附件第4号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