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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店创业、运营
营业登记前卫生培训
事前卫生培训
- 化妆店营业者须在营业登记之前接受卫生培训(《公共卫生管理法》第17条第2项正文)。
- 卫生培训时间及内容如下(《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1项、第2项、第4项及第9项)。
- 须在营业登记前接受卫生培训者中因下列项中的不得已事由无法提前接受培训时,可以在营业登记后的6个月以内接受培训(《公共卫生管理法》第17条第2项但书及《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5项)。
· 由于自然灾害、本人的疾病、事故、国外出差等事由无法接受培训时
· 由于培训实施团体的具体事由等无法提前接受培训时
指定公共卫生负责人
- 须在营业登记前接受卫生培训者中符合下列条件者需指定各营业场所的公共卫生负责人,并使其接受卫生培训(《公共卫生管理法》第17条第3项)。
· 不亲自参与营业者
· 在2处以上场所开展营业者
获得卫生培训结业证
- 进修卫生培训者将获得由(社)韩国化妆美容师会会长颁发的结业证(《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9项)。
- (社)韩国化妆美容师会会长在颁发卫生培训结业证后,需在1个月以内向市长、郡守、区厅长通报培训实施结果,并对结业证办法台账等培训相关记录进行保管至少2年以上(《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9项)。
※ 化妆店先关卫生培训由(社)韩国化妆美容师会负责实施【《公共卫生营业者等相关卫生培训指定实施团体》(保健福祉部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