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
签订工程合同
- 向装修公司交付工程等同于装修公司承诺完成工程,营业者承诺对其工作支付报酬的承包合同(《民法》第664条)。
装修注意事项
装修工程确认清单
|
天棚、墙壁、嵌固式家具、收银台等工程是否完工?
|
美容设备工程是否完工?
|
卫生设施(上下水道及卫生间设备)是否检验完毕?
|
冷暖气设施工程(管道及位置)是否完工?
|
是否连接城市燃气?
|
电气工程(配线及电灯)容量是否充足?
|
防水、抹灰、瓷砖、玻璃、裱糊、窗帘、地板工程是否合格?
|
招牌工程(外部、内部告示牌、菜单等)是否完工?
|
瑕疵担保责任
- 已完成或完成前的结果存在瑕疵时,工程委托方即化妆店营业者可要求施工方在一定期间内进行维修。但,并非重要的瑕疵且维修需投入过多费用时除外(《民法》第667条第1项)。
- 化妆店营业者可代替瑕疵维修或要求维修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并在对方提供损害赔偿以前拒绝支付工程款(《民法》第667条第2项及第536条第1项)。
※ 化妆店商号起名
· 化妆店营业者可自由拟定商号名称(《商法》第18条)。
· 使用与国内广为人知的他人姓名、商号、标志及他人的代表性营业标志(包含商品出售、服务提供方法或招牌、外观、室内装修等营业提供场所的整体外观)相同或类似的商号而使人与其他营业设施或活动混淆,或因非法使用而有损他人标志的识别性与声誉时,将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方可对此请求损害赔偿,并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款(《防止不正当竞争及营业秘密保护相关法》第2条第1号na目、da目、第5条及第18条第3项第1号)。
户外广告物设置
户外广告物等设置许可或申报地区
- 化妆店营业者欲在下列任一地区显示或设置广告物时,须向特别自治道知事、市长、郡守或自治区区厅长申请和申报许可(《户外广告物等管理与户外广告产业振兴相关法》第3条第1项及《户外广告物等管理与户外广告产业振兴相关法施行令》第6条)。
· 依据《国土规划及利用相关法》第36条的城区
· 依据《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文化遗产及保护区域
· 依据《山地管理法》的山地保护区
· 依据《自然公园法》的自然公园
· 道路、铁路、机场、港湾、轨道及河川分界起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地区,在分界点地上2米高处看得见的地区
· 依据《国土规划及利用相关法》的地区单位规划区域
· 依据《旅游振兴法》第2条第6号及第7号的旅游景点或旅游园区
· 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特别自治市市长、道知事或特别自治道知事经相应地区户外广告审议委员会审议后告示的地区、场所及建筑
· 依据《铁路产业发展基本法》第3条第4号的铁路车辆及城市铁路车辆
· 依据《车辆管理法》第2条第1号的汽车
· 依据《船舶法》第1条之2第1项第1号、第2号的轮船及帆船
· 依据《航空安全法》第2条第1号、第3号的飞机及超轻型飞行装置
· 《建设机械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第6号规定的自卸货车
违反时处罚
- 化妆店营业者在未经许可下标示或设置广告物时将被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款,未经申报设置广告物等(立牌、横幅、壁报、传单除外)时将被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物等管理与户外广告产业振兴相关法》第18条第1项1号及第18条第2项第1号)。
- 化妆店营业者在未经申报下标示或设置立牌、横幅、壁报、传单时将被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物等管理与户外广告产业振兴相关法》第20条第1项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