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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店创业、运营
化妆店设施及设备
营业设施及设备标准
- 欲注册化妆店营业者须提前具备如下设施及设备标准(《公共卫生管理法》第3条第1项、《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条及附表1第4号ga目)。
· 可区分消毒和未消毒的美容器具保管容器
· 消毒器、紫外线杀菌器等美容器具消毒设备
· 工作场所、接待场所及咨询室等(可以用隔断隔离空间,隔断有门时其3分之1以上必须为透明状态。但,更衣室的出入门不能呈透明状)
- 不得在化妆店安装偷拍摄像机(可能激发性欲望或引发羞耻心的未经同意拍摄他人身体的相机,下同)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机器装置(《公共卫生管理法》第5条及《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14条第1项)。
违反时处罚
- 对于违反营业设施及设备标准的化妆店,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有权下达改善命令、歇业处分或关闭命令(《公共卫生管理法》第10条第1号、第11条第1项、《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17条第1项、第19条及附表7)。
※ 行政处分基准可通过《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附表7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