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美容师(化妆)执照
执照申请方法
- 欲申请美容师(化妆)执照者需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提交以下资料以申请美容师(化妆)执照(《公共卫生管理法》第6条第1项、《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9条第1项、第3项及附件第7号格式)。
· 美容师执照申请书1份
· 证明并非《增进精神健康及精神疾病患者福利服务支援相关法》所规定的精神疾病患者的最近6个月以内的医生诊断书或精神疾病患者中由专业医生判断为适合从事美容行业的认可诊断书1份
· 证明并非《感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所规定的结核(非感染性除外)患者及毒品、大麻及其他精神药品中毒者的最近6个月以内的医生诊断书1份
· 申请前6个月以内拍摄的免冠上半身彩色正面照(3.5cm x 4.5cm)2张
· 以下各情况相应证明
区分
|
提交资料
|
▪ 在高中、专科大学或由教育部长官认可为相应水准以上学历的学校攻读美容相关学科的毕业生 ▪ 依据《学分认证等相关法》被认可为拥有与大学或专科大学毕业生相同水准以上学历的美容相关学位获得者
|
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1份
|
在教育部长官认可的高等技术学校进修美容相关课程者
|
进修证书1份
|
手续费
- 须以相应地方自治团体的收入印花或利用信息通信网络的电子货币、电子支付等方法向市长、郡守、区厅长缴纳(《公共卫生管理法》第19条之2及《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令》第10条之2)。
· 初次申请美容师执照时:5500韩元
· 重发、补发美容师执照时:3千韩元
发放美容师(化妆)执照
- 当申请美容师(化妆)执照者被认可为具备美容师执照取得资格时,由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发放
执照(《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9条第4项及附件第8号格式)。
重发、补发美容师(化妆)执照
重发、补发事由
- 美容师(化妆)在执照登记事号有变更、丢失或破损时可申请重发或补发执照(《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10条第1项)。
重发、补发申请资料
- 欲申请重发、补发执照者需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提交以下资料(包括电子文件)(《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10条第2项及附件第10号格式)。
· 执照重发、补发申请书
· 执照原件(仅限于登记事项有变更或破损不可用时)
· 申请前6个月以内拍摄的免冠上半身彩色正面照(3.5cm x 4.5cm)2张
※ 美容师(皮肤)执照吊销、暂扣
· 美容师(皮肤)符合下列任一项时,市长、郡守、区厅长有权采取吊销执照或6个月以内暂扣执照命令。其中符合下列1.、2.、4.、6.或7.情况时须吊销执照(《公共卫生管理法》第7条第1项)。
1. 为被监护人时
2. 符合下列美容师不合格事由中任一项时
√ 依据《增进精神健康及精神疾病患者福利服务支援相关法》的精神疾病患者(专业医生判断为适合从事美容行业者除外)
√ 可能影响公共卫生的感染病患者中依据《感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的结核(非感染性除外)患者
√ 毒品、大麻或精神药品中毒者
√ 由于《公共卫生管理法》第7条第1项第2号、第4号、第6号或第7号规定执照被吊销后未经1年者
3. 向他人出借美容师(皮肤)执照时
4. 依据《国家技术资格法》被取消资格时
5. 依据《国家技术资格法》被处以停止资格处分时(仅限于依据《国家技术资格法》的停止资格处分期间)
6. 取得双重执照时(指最后发放的执照)
7. 执照暂扣期间仍开展业务时
8. 违反《性交易中介等行为处罚相关法》或《风俗营业规制相关法》而被相关行政机关的最高权威者通报其事实时
· 在美容师(皮肤)执照被吊销或暂扣期间开展营业者将被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罚款(《公共卫生管理法》第20条第3项第1号)。
※ 对制造吊销、暂扣处分有异议者可申请行政审判或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