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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店创业、运营
取得美容师(化妆)执照
执照取得对象
- 想成为美容师(化妆师)者如果符合下列任一项,根据《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9条第1项规定,必须取得由市长、郡守、区厅长(仅限自治区区厅长)签发的执照(《公共卫生管理法》第6条第1项)。
· 毕业于专科大学或由教育部长官认可为相应水准以上学历的学校及美容相关学科毕业生
· 拥有与大学或专科大学毕业生相同水准以上学历的美容相关学位获得者
· 在高中或由教育部长官认可为相应水准学历的学校攻读美容相关学科者
· 在教育部长官认可的高等技术学校进修1年以上美容相关课程者
· 依据《国家技术资格法》考取美容师资格者
※ 考取美容师(化妆)资格证
▪ 美容师(化妆)资格鉴定考试如下(《国家技术资格法施行令》第14条第3项、《国家技术资格法施行规则》第8条第1项及附表8)。
▪ 与取得美容师(化妆)资格者需在笔试(化妆概论、公共卫生管理学、化妆品学)和技术考试(化妆美容实务)中考取60分以上(《国家技术资格法施行令》第20条第1项、第3项)。
- 违反时的制裁
· 将美容师执照借给他人或借他人美容师执照者,将被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公共卫生管理法》第20条第4项第1号)。
· 未取得美容师执照者开美容院或从事相关职业时,将被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公共卫生管理法》第20条第4项第6号)。
执照取得例外者
- 无法取得美容师(化妆)执照的情况如下(《公共卫生管理法》第6条第2项、《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令》第6条及《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9条第3项)。
· 被监护人
· 依据《增进精神健康及精神疾病患者福利服务支援相关法》第3条第1号的精神疾病患者(专业医生判断适合从事美容行业的对象除外)
· 可能影响公共卫生的感染病患者中依据《感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第2条第4号的结核(非感染性除外)患者
· 毒品、大麻或精神药品中毒者
· 由于《公共卫生管理法》第7条第1项第2号、第4号、第6号或第7号规定执照被吊销后未经1年者
※ 有关美容师(化妆)资格鉴定考试的详细内容可通过韩国产业人力公团Q-NET网站(www.q-net.or.kr)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