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失业者等的职业能力培养训练
职业能力培养训练
- “职业能力培养训练”是指为了使全体国民终身掌握•提升职业所需职务执行能力(包括智能信息化及整体职业·职务基础能力)而实施的训练(《国民终身职业能力培养法》第2条第1号)。
职业能力培养训练的区分和实施方法
区分
- 根据训练的目的,职业能力培养训练可以进行如下分类(《国民终身职业能力培养法》第12条第2项及《国民终身职业能力培养法施行令》第3条第1项):
1. 养成训练:为了掌握职业必要且基础的履行职务的能力而实施的职业能力培养训练
2. 提升训练:对于已经接受养成训练的人或者已经掌握对职业必要且基础的履行职务能力的人,为了使其掌握更高层次的履行职务的能力,或者随着技术发展为补充知识•技能而实施的职业能力培养训练
3. 转行训练:使劳动者掌握和先前职业类似的或者新的职业所必须的履行职务能力而实施的职业能力培养训练
实施方法
- 职业能力培养训练按照下列方法实施(《国民终身职业能力培养法施行令》第3条第2项)。
1. 集体训练:在为实施职业能力培养训练而设置的训练专用设施或者其他适合训练的设施(生产单位的生产设施以及工作场所除外)进行训练的方法
2. 现场训练:在生产单位的生产设施或者工作场所进行训练的方法
3. 远程训练:利用信息通信媒介给远处的人进行训练的方法
4. 混合训练:从1至3的训练方法之中,并行2个以上进行训练的方法
训练费用以及训练补贴的援助
训练费用的援助
- 通过职业能力培养训练设施等给失业者等进行职业能力培养训练的,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可以给接受职业能力培养训练的人或者职业能力培养训练设施支付训练费用(《国民终身职业能力培养法施行令》第7条第3项)。
训练补贴的援助
- 对于接受职业能力培养训练的人,可以考虑其收入水平、家庭状况等受训生的条件、训练工种、训练听讲次数等,根据雇佣劳动部长官定的标准支付训练补贴(《国民终身职业能力培养法施行令》第7条第4项)。
通过职业能力培养账户的训练费用的援助
- 雇佣劳动部长官认为申请开设职业能力培养账户的人需要进行职业能力开发训练的,可以开立一个职业能力培养账户,以电算方式综合管理职业能力培养训练费用和职业能力培养相关历史记录(《国民终身职业能力培养法》第18条第4项及《国民终身职业能力培养法施行令》第16条第1项)。
· “职业能力培养账户”是指雇佣劳动部长官为了援助国民的自主职业能力培养,以援助职业能力培养训练费用为目的而开立的账户(《国民终身职业能力培养法》第18条第1项)。
- 开立职业能力培养账户的人履修账户匹配训练课程(指通过职业能力培养账户支付训练费用的职业能力培养训练课程,下同)的,雇佣劳动部长官可以5年为基准,在300万韩元的限度内,向每个人提供全部或者一部分训练费用(《国民终身职业能力培养法施行令》第16条第4项前段及《国民终身职业能力培养法施行规则》第6条之2正文)。
- 训练费的支付等
· 履修账户匹配训练课程的人根据雇佣劳动部长官的规定结算训练费用,发行信用卡的信用卡业者将该训练费用支付给职业能力培养训练设施时,雇佣劳动部长官可以代替接受训练的人给该信用卡业者支付训练费用(《国民终身职业能力培养法施行令》第16条第5项)。
· 运营明日学习卡培训课程的训练机关可以为训练生提供宿舍(《国民明日学习卡运营规定》第52条第1项前段)。
※ 属于这种情况时,训练机关须征得关于提供宿舍的训练生书面同意,训练生如果是《民法》第5条规定的未成年人,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国民明日学习卡运营规定》第52条第1项后段)。
· 对于运营明日学习卡训练课程,且每日常规训练时间为5小时以上、每周常规训练天数为4天以上的训练机关,如果为训练生提供宿舍,地方雇佣劳动官署之长可以支援宿舍费(《国民明日学习卡运营规定》第52条第2项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