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求职补助的条件等
领取求职补助的条件
- 作为离职劳动者的被保险人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领求职补贴(《雇佣保险法》第40条第1项正文)。
领取资格的限制
- 职业稳定机关的主官认为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尽管有《雇佣保险法》第40条的规定,也视为没有领取资格(《雇佣保险法》第58条以及《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01条、附表1之2、附表2)。
· 因重大的承担责任理由被解雇的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违反《刑法》或者与职务相关的法律,处以监禁以上刑罚的
√ 对事业造成重大的障碍或者财产损失,并符合《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附表1之2所定的标准的
√ 无正当理由违反劳动合同或者就业规则,长期无故缺勤的
· 因自身原因离职的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 为了转行或者自营业而离职的
√ 具有上述的重大的承担责任理由的人,经营者不予解雇而劝告其离职的
√ 其他不符合《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附表2规定的正当事由而离职的
※ “领取资格”是指具备了《雇佣保险法》第40条第1项第1号至第3号•第5号以及第6号规定的领取条件(《雇佣保险法》第43条)。
求职补助的支付程序
申告失业
- 想要领取求职补助的人,离职后应当立即向职业稳定机关申告失业,申告失业时应当包括求职申请和领取资格的认定申请(《雇佣保险法》第42条)。
领取资格的认定
- “领取资格”是指具备了《雇佣保险法》第40条第1项第1号至第3号•第5号以及第6号规定的领取条件(《雇佣保险法》第43条)。
- 想要领取求职补助的人,应当向职业稳定机关的主官申请认定其领取资格(《雇佣保险法》第43条第1项)。
失业的认定
- 失业的认定
· “失业的认定”是指职业稳定机关的主官认定,领取资格者虽然在失业的状态,但在积极努力找工作(《雇佣保险法》第2条第4号)。
※ “领取资格者”是指职业稳定机关认定该申请人具备了求职补助的领取条件(《雇佣保险法》第43条)。
· 想要得到失业认定的领取资格者,根据《雇佣保险法》第42条自申告失业之日起1周至4周的时间范围内,在职业稳定机关的主官指定的那一天(以下称为“失业认定日”)出席并申告在付出再就业的努力(《雇佣保险法》第44条第2项)。
· 职业稳定机关的主官对之前失业认定日的第二天起直至该失业认定日为止,分别进行失业认定(《雇用保险法》第44条第2项)。
· 求职补助支付给领取资格者处于失业状态之中得到职业稳定机关的主官认定的天数(《雇佣保险法》第44条第1项)。
- 认定失业的特例
· 接受职业能力培养训练的领取资格者,发生天灾地变•大量失业时的领取资格者,除此之外符合一定事由的领取资格者,对他们的失业认定应按照失业认定特例(《雇佣保险法》第44条第2项•第3项)。
- 失业认定对象期间中的劳动的申告
· 领取资格者在想要认定失业的期间内就业的,应当将该事实申告给职业稳定机关的主官(《雇佣保险法》第47条第1项)。
支付求职补助
- 求职补助的支付
· 领取资格者在最初的失业认定日出席申请地管辖职业稳定机关时,应当在失业认定申请书上记载欲领取求职补助的金融机关和账户(想用失业补助领取账户领取求职补助时,指失业补助领取账户)并进行申告(《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75条第1项前段)。
※ 在此情况下,变更申告的金融机关或者账户的,也需要申告(《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75条第1项后段)。
· 求职补助以向领取资格者指定的金融机关的账户存款的方式支付(《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75条第2项)。
- 未支付的求职补助
· 领取资格者死亡的,存在未支付的求职补助时,与领取资格者一起谋生的人包括该领取资格者的配偶(包括处于事实婚姻的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祖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申请支付未支付的部分,应该予以支付(《雇佣保险法》第57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