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债权的支付保障(垫付款项)
垫付款项
- “工资债权的支付保障制度”是指因为经营者破产宣告的决定、开始回生程序的决定等事由退职的劳动者,请求支付工资等,尽管存在《民法》第469条规定的第三者偿还,仍由雇佣劳动部长官代替经营者支付未支付工资等的制度(《工资债权保障法》第7条第1项)。
※ “工资等”是指《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34条、第46条和第74条第4项规定的工资、退职金、停业津贴和生育前后产假期间薪酬(《工资债权保障法》第2条第3号)。
- 雇佣劳动部长官代替经营者支付的拖欠工资等垫付款项(以下称“垫付款项”)的范围如下(《工资债权保障法》第7条第2项正文):
· 《劳动基准法》第38条第2项第1号规定的最后3个月的工资
· 《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12条第2项规定的最后3年的退职金等
· 《劳动基准法》第46条规定的最后3个月的停业津贴
· 《劳动基准法》第74条第4项规定的最后3个月的分娩前后休假期间中的工资
- 但根据《工资债权保障法施行令》第6条的规定,按照《工资债权保障法》第7条第1项第1号至第3号规定的垫付款项(以下称“倒闭垫付款项”)的上限金额和按照《工资债权保障法》第7条第1项第4号及第5号规定的垫付款项(以下称“倒闭垫付款项”)的上限金额,可以考虑劳动者离职时的年龄等而另行规定,垫付款项不多时,可以不予支付(《工资债权保障法》第7条第2项但书)。
垫付款项支付程序
垫付款项的支付请求
- 欲领取倒闭垫付款项的人应当在下列各分类规定期限内,向雇佣劳动部长官请求支付垫付款项(《工资债权保障法施行令》第9条第1项):
· 倒闭垫付款项的情况:有《工资债权保障法》第7条第1项第1号或第2号规定的开始回生程序决定或宣告破产决定(以下称“破产宣告等”),或者《工资债权保障法》第7条第1项第3号规定的倒闭等事实认定之日起2年内
· 《工资债权保障法》第7条第1项第4号规定的垫付款项的情况:有《工资债权保障法》第7条第1项第4号各目相应的判决、命令、调解或决定等之日起1年内
· 《工资债权保障法》第7条第1项第5号规定的垫付款项的情况:拖欠工资等·用人单位确认书首次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
确认申请
- 欲申请支付倒闭垫付款项的人应当就有破产宣告等或倒闭等事实认定之日及其申请日、退职日及退职当时的年龄等接受雇佣劳动部长官的确认。该确认的申请应当与倒闭垫付款项支付申请同时进行(《工资债权保障法施行令》第10条第1项)。
- 欲接受宣告破产等垫付款项支付事由确认的人依照《工资债权保障法施行规则》第5条第1项请求支付倒闭垫付款项时,应当向管辖地方雇佣劳动官署的负责人一并提交垫付款项等确认申请书和倒闭垫付款项支付请求书(《工资债权保障法施行令》第10条第3项及《工资债权保障法施行规则》第6条)。
审判上倒闭现状报告请求
- 雇佣劳动部长官为确认破产宣告等垫付款项支付事由而必要时,应当向用人单位、破产信托人、信托人、管理人等采取要求提交破产宣告等相关事项报告或相关文件等必要措施(《工资债权保障法施行令》第10条第2项)。
通知确认结果
- 管辖地方雇佣劳动官署的负责人在受理确认申请书之后,应当对破产宣告等垫付款项支付事由的确认事项进行事实确认,然后按照确认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结果(《工资债权保障法施行规则》第7条第1项正文)。
※ 但无法对确认事项进行事实确认的,应当按照不可确认通知书通知该事由(工资债权保障法施行规则》第7条第1项但书)。
寄送支付请求书(附确认通知书复印件)
- 确认结果相应申请人具备倒闭垫付款项支付条件的,管辖地方雇佣劳动官署的负责人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倒闭垫付款项支付请求书中随附确认通知书复印件,并立即寄送至公团(《工资债权保障法施行规则》第7条第2项)。
支付垫付款项
- 收到倒闭垫付款项支付请求书的公团,如果没有特殊事由,应当自收到倒闭垫付款项支付请求书之日起7天内向申请人支付应支付的倒闭垫付款项(工资债权保障法施行规则》第8条第1项)。
- 收到简易垫付款支付请求书的公团,如果没有特殊事由,应当自收到该支付请求书之日起14天内决定是否支付简易垫付款项。如果决定支付,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应支付的简易垫付款项(《工资债权保障法施行规则》第8条第2项)。
代位行使请求权
- 雇佣劳动部长官向劳动者支付垫付款项时,可在支付金额的限度内,替代该劳动者行使向该用人单位申请未支付工资等的权利(《工资债权保障法》第8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