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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劳动者
工资债权的支付保障(垫付款项)
垫付款项
- “工资债权的支付保障制度”是指因为经营者破产宣告的决定、开始回生程序的决定等事由退职的劳动者,请求支付工资等,尽管存在《民法》第469条规定的第三者偿还,仍由雇佣劳动部长官代替经营者支付未支付工资等的制度(《工资债权保障法》第7条第1项)。
※ “工资等”是指《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34条、第46条和第74条第4项规定的工资、退职金、停业津贴和生育前后产假期间薪酬(《工资债权保障法》第2条第3号)。
- 雇佣劳动部长官代替经营者支付的拖欠工资等垫付款项(以下称“垫付款项”)的范围如下(《工资债权保障法》第7条第2项正文):
· 《劳动基准法》第38条第2项第1号规定的最后3个月的工资
· 《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12条第2项规定的最后3年的退职金等
· 《劳动基准法》第46条规定的最后3个月的停业津贴
· 《劳动基准法》第74条第4项规定的最后3个月的分娩前后休假期间中的工资
- 但根据《工资债权保障法施行令》第6条的规定,按照《工资债权保障法》第7条第1项第1号至第3号规定的垫付款项(以下称“倒闭垫付款项”)的上限金额和按照《工资债权保障法》第7条第1项第4号及第5号规定的垫付款项(以下称“倒闭垫付款项”)的上限金额,可以考虑劳动者离职时的年龄等而另行规定,垫付款项不多时,可以不予支付(《工资债权保障法》第7条第2项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