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工资•退职金(滞纳工资)的意义
未支付工资•退职金的意义
- “未支付工资•退职金(滞纳工资)”一般是指违反工资的支付义务(《劳动基准法》第43条),钱物清算义务(《劳动基准法》第36条)以及退职金支付义务(《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9条正文)的行为。
通过向地方雇佣劳动官署举报而解决
陈情•起诉
- 未收领工资的劳动者在必要情况下,先进行事前咨询以决定是否陈情或者起诉,而后可以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管辖地方雇佣劳动官署陈情或者起诉(出处:雇佣劳动部网页)。
· 陈情是指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 起诉是指请求处罚违反《劳动基准法》的用人单位。
通过民事程序的解决
法律救济制度
- 法律救济对象
· 拖欠工资以及退职金时,最终3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足400万韩元的,被害劳动者(包括在韩国居住的外国人)可以接受大韩法律救助公团无偿的法律救助(《法律救助法》第33条之3、《法律救助法施行规则》第7条以及《法律救助事件处理规则》第5条第2项第1号)。
关于未支付工资(滞纳工资)的民事程序概要
- 申请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是指对于可以用金钱债权或者金钱换算的债权,为了保全其执行,事先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以防止债务人任意处分(出处:大法院-电子信访中心)。
· 财产保全程序由需要扣押的物件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或者本案的管辖法院专属管辖(《民事执行法》第278条)。
- 申请支付命令(督促程序)
· 请求支付金钱,除此之外一定数量的替代物或者有价证券的,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下达支付命令。但限于在大韩民国可以用除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送达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462条)。
· 申请支付命令(督促程序)由债务人一般地域管辖的地方法院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2条或者第18条的管辖法院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463条)。
- 小额案件裁判
· 地方法院以及地方法院支院的管辖案件中,起诉时请求支付诉讼标的额为3千万韩元以下的金钱,除此之外一定数量的替代物或者有价证券的第一审的民事案件称为“小额案件”(《小额案件审判法》第2条第1项、《小额案件审判规则》第1条之2正文)。
· 小额案件裁判由地方法院以及地方法院支院,市•郡法院管辖(《小额案件审判法》第2条第1项、《法院组织法》第34条第1项第1号)。
- 民事审判程序
· 民事审判程序按照【起诉 → 送达诉状 → 提交答辩书 → 辩论及证据调查 → 宣告判决】的顺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