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金的给付条件
退职金的给付条件
- 对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劳动者,支付退职金(《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8条第1项)。
退职金的计算
退职金的计算
- 连续工作期间1年的,将30天以上的平均工资作为退职金支付给退职劳动者(《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8条第1项)。
退职金的支付
退职金的支付
- 劳动者退职,应该自支付事由发生之日起14天以内支付退职金(《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9条正文)。
- 但有特殊情况时,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延长支付期日(《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9条但书)。
※ 违反《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9条未支付退职金的,处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者2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44条第1号)。
禁止扣押退职金
禁止扣押退职金
- 不得扣押退职金,以及和退职金具有相似性质的工资债权之二分之一的金额(《民事执行法》第246条第1项第4号)。
退职金请求权的时效
退职金请求权的时效
- 根据《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收领退职金的权利,3年不行使,便因时效而消灭(《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10条)。
退职金债权的优先受偿
退职金债权的优先受偿
- 退职金债权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优先受偿(《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12条第1项•第2项)。
1. 最终3个月的工资,灾害补偿金,最终3年的退职金
2. 优先于质权或者抵押权的税收•公共事业费用
3. 在用人单位的总资产中,因质权或者抵押权而担保的债权
4. 工资、灾害补偿金、退职金,除此之外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5. 税收•公共事业费用以及其他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