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死亡•离职的劳动者的钱物
清算死亡•离职的劳动者的钱物
- 劳动者死亡或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应该自支付事由发生之日起14天以内支付工资、补偿金以及其他一切钱物(《劳动基准法》第36条正文)。
※ 但存在特殊情况时,双方当事人可以经过协商延长期日(《劳动基准法》第36条但书)。
未支付工资的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利率
- 根据清算钱物时需要支付的工资以及退休工资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在给付事由发生之日起14天以内支付一次性给付金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有特殊情况时,双方当事人可以经过协商延长期日),反之,14天过后的次日至给付之日,应当支付年百分之二十的逾期利息(《劳动基准法》第37条第1项以及《劳动基准法施行令》第17条)。
排除逾期利息的事由
- 上述对未支付工资的逾期利息规定,用人单位因天灾事变或者其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由,延迟支付工资的情况下,不予适用(《劳动基准法》第37条第2项、《劳动基准法施行令》第18条及《工资债权保障法》第7条第1项第1号至第3号):
1. 有根据《关于债务人回生以及破产的法律》决定开始回生程序的情况
2. 有根据《关于债务人回生以及破产的法律》决定宣告破产的情况
3. 有根据《工资债权保障法施行令》第5条,雇佣劳动部长官承认倒闭等事实的情况
4. 因《关于债务人回生以及破产的法律》、《国家财政法》、《地方自治法》等法令的制约,确保用于支付工资及退职金的资金存在困难
5. 关于是否存在全部或者部分的延迟支付的工资以及退职金,认为在法院或者劳动委员会争辩更为合适的
6. 除此之外,存在相当于1至5的事由
违反钱物清算义务的罚则
违反钱物清算义务的罚则
- 违反钱物清算义务的,处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者3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基准法》第109条第1项)。
- 这种情况下,不得违反被害人明示的意思表示而提起公诉(《劳动基准法》第109条第2项)。
工资债权的时效
工资债权的时效
- 根据《劳动基准法》产生的工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3年不行使,便予以消灭(《劳动基准法》第4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