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工作证明开具义务
用人单位的工作证明开具义务
- 即使在离职之后,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开关于工作期间、业务种类、职位和工资、除此之外其他必要事项的证明书,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给劳动者如实开具相关证明书(《劳动基准法》第39条第1项)。
- 上述证明书仅记载劳动者要求的事情(《劳动基准法》第39条第2项)。
※ 用人单位违反工作证明发付义务(《劳动基准法》第39条)的,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滞纳金(《劳动基准法》第116条第2项第2号)。
禁止妨碍就业
禁止妨碍就业
- 任何人不得以妨碍劳动者的就业为目的制作•使用秘密符号或者名簿,或者通信(《劳动基准法》第40条)。
※ 违反禁止妨碍就业义务(《劳动基准法》第40条)的,处以5年以下的徒刑或者5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基准法》第10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