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期间
起诉期间
- 对于“中央劳动委员会的再审裁定”,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在收到再审裁定书之日起15天以内,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劳动基准法》第31条第2项)。
- 劳动者根据《行政诉讼法》可以提起的诉讼有撤销诉讼和确认无效之诉等。
救济命令等的确定及其效力
救济命令的确定
- 自收到再审裁定书之日起15天之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该救济命令、驳回决定或者再审裁定予以确定(《劳动基准法》第31条第3项)。
救济命令的效力
- 劳动委员会再审裁定的效力不因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劳动基准法》第32条)。
撤销诉讼的当事人
撤销诉讼的原告
- 申请撤销中央劳动委员会的再审裁定,有法律上利益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对中央劳动委员会的再审裁定提起撤销诉讼(《劳动基准法》第31条第2项以及《行政诉讼法》第12条前段)。
撤销诉讼的被告
- 撤销诉讼以中央劳动委员会委员长为被告(《劳动委员会法》第27条第1项以及《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1项)。
判断违法性
判断违法性
- 对中央劳动委员会再审裁定的撤销诉讼,其判断对象为是否存在需要撤销再审裁定的违法性(参照大法院1963.8.31.63nu111)。
- 再审裁定是否存在违法性应以处分(再审裁定)时为标准进行判断,而不是判决(口头辩论终结)(参照大法院1996.10.11.宣告96nu6172判决)。
判决的确定和效力
判决的确定
- 可以提起上诉的期间或者提起合法的上诉时,判决不予确定(《行政诉讼法》第8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498条)。
※ 上诉期间不提起上诉时,判决予以确定
确定判决的效力
- 法律约束力
· 撤销中央劳动委员会再审裁定的确定判决,关于该事件约束中央劳动委员会(参照《行政诉讼法》第30条第1项)。
- 中央劳动委员会的再处分义务
· 撤销中央劳动委员会再审裁定的法院判决确定之后,中央劳动委员会应当通过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再处分该案件(《劳动委员会规则》第99条第1项正文)。
· 但法院的确定判决内容为取消救济命令等时,不经过审判委员会的决议,也可以进行再处分(《劳动委员会规则》第99条第1项但书)。
※ 存在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用单独审判再处分(《劳动委员会规则》第99条第4项)。
· 如果存在上述的再处分申请,应当将再处分的裁定书(决定书)寄送至再审案件当事人(《劳动委员会规则》第99条第2项、附页第34号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