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的申请
再审的申请
-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服根据《劳动委员会法》的地方劳动委员会的救济命令或者驳回决定的,应该自收到救济命令书或者驳回决定书之日起10天以内,根据附页第31号格式•附页第31号之4格式•附页第31号之5格式,向中央劳动委员会申请再审(《劳动基准法》第31条第1项以及《劳动委员会规则》第90条第1项)。
- 根据上述规定的再审申请被地方劳动委员会受理之后,该受理日视为向中央劳动委员会申请再审之日(《劳动委员会规则》第90条第2项)。
- 在上述期间内未申请再审的,地方劳动委员会的救济命令、驳回决定予以确定(《劳动基准法》第31条第3项)。
再审范围
再审范围
-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范围不得超过初审申请的范围(《劳动委员会规则》第89条前段)。
- 中央劳动委员会的再审审理和裁定应当在当事人因不服申请再审的范围内进行(《劳动委员会规则》第89条后段)。
※ 劳动者的地位继承
· 用人单位对地方劳动委员会的不正当解雇金钱补偿命令申请再审之后,再审的被申请人即劳动者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向中央劳动委员会申请继承被申请人的地位(《劳动委员会规则》第91条)。
再审裁定
再审裁定
- 再审申请无法具备必要条件时,中央劳动委员会不予受理,判断再审申请没有理由的予以驳回,判断有理由的,撤销地方劳动委员会的处分并予以救济命令或者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决定(《劳动委员会规则》第94条第1项)。
- 因为劳动关系消灭或者营业场所关闭等原因,中央劳动委员会认为不适合继续维持初审(地方劳动委员会)的救济命令内容时,可以变更该内容(《劳动委员会规则》第94条第2项)。
公告送达
- 收件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央劳动委员会委员长可以命令公示送达(《劳动委员会规则》第195条第1项以及《劳动委员会法》第17条之3第1项)。
· 地址不详
· 地址为国外或者无法用通常的方法进行确认,文件送达困难的情况
· 用挂号邮件等送达,确认被送达人不在,因此被退回的
- 公告送达是指中央劳动委员会保管要送达的文件,并在中央劳动委员会的公告栏或者网页公告其事由和内容的方式(《劳动委员会规则》第195条第2项)。
- 公告送达按上述方式公告之日起14天过后生效(《劳动委员会规则》第195条第3项)。
再审案件的终结
再审案件的终结
- 案件撤销、和解成立、存在裁定的情况下,中央劳动委员会终结再审案件(《劳动委员会规则》第33条以及第74条第1项)。
裁定
- 中央劳动委员会终结再审案件时,应当将裁定书等结果在30天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劳动委员会规则》第33条以及第74条第2项)。
- 上述通知里应当包括如果对裁定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劳动委员会规则》第33条以及第74条第3项)。
撤销
- 在裁定书到达之前,申请人可以用书面撤销申请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劳动委员会规则》第33条以及第75条第1项)。
- 中央劳动委员会委员长受理撤销书之后,应当终结该案件,并将该事实用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劳动委员会规则》第33条以及第75条第2项)。
和解
- 申请和解
· 当事人想要申请和解时,应该提交和解申请书(《劳动委员会规则》第68条正文以及附页第20号格式)。
※ 但在审问会议上,可以口头申请和解(《劳动委员会规则》第68条但书)。
- 劝告和解
· 在不正当解雇的救济申请(《劳动基准法》第28条)的裁定•命令或者决定下达之前,中央劳动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用职权劝告和解或者出示和解案(《劳动委员会法》第16条之3第1项)。
- 撰写和解案
· 中央劳动委员会应充分审核和解申请书和当事人的和解条件等并撰写和解案,撰写和解案时应充分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并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和解案的主旨和内容(《劳动委员会法》第16条之3第2项、《劳动委员会规则》第70条第1项及附件第21号格式)。
- 和解成立及撰写和解笔录
· 相关当事人接受和解案时,中央劳动委员会应该撰写和解记录(《劳动委员会法》第16条之3第3项以及《劳动委员会规则》第71条第1项、附页第21号格式、附页第22号格式)。
· 和解记录由相关当事人和干预的委员会(包括根据《劳动委员会法》第15条之2的单独审判)委员全员签字或者盖章而成立。和解成立后,当事人无法推翻(《劳动委员会法》第16条之3第4项以及《劳动委员会规则》第71条第2项)。
- 寄送和解记录
· 中央劳动委员会委员长应当在和解成立之日起5天以内将和解记录正本用挂号邮件寄送至当事人(《劳动委员会规则》第72条)。
- 和解记录的效力
· 和解记录具有《民事诉讼法》审判中和解的效力(《劳动委员会法》第16条之3第5项)。
再审裁定的确定及其效力
再审裁定的确定
- 对于中央劳动委员会的再审裁定,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在收到再审裁定书之日起15天以内,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劳动基准法》第31条第2项)。
- 自收到再审裁定书之日起15天以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该再审裁定予以确定(《劳动基准法》第31条第3项)。
再审裁定的效力
- 根据《劳动基准法》第31条对中央劳动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再审裁定的效力不因此而停止(《劳动基准法》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