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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劳动者
再审的申请
再审的申请
-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服根据《劳动委员会法》的地方劳动委员会的救济命令或者驳回决定的,应该自收到救济命令书或者驳回决定书之日起10天以内,根据附页第31号格式•附页第31号之4格式•附页第31号之5格式,向中央劳动委员会申请再审(《劳动基准法》第31条第1项以及《劳动委员会规则》第90条第1项)。
- 根据上述规定的再审申请被地方劳动委员会受理之后,该受理日视为向中央劳动委员会申请再审之日(《劳动委员会规则》第90条第2项)。
- 在上述期间内未申请再审的,地方劳动委员会的救济命令、驳回决定予以确定(《劳动基准法》第31条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