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的意义和范围
裁定的意义和范围
- 裁定是指以调查•审问为基础对当事人的救济申请做出决定,如果有救济申请的全部或部分理由,则下达救济命令;如果经认定没有救济申请的理由,则驳回救济申请(或者包括不予受理)(《劳动委员会规则》第60条)。
- 地方劳动委员会可以在劳动者申请救济的范围内进行裁定(《劳动委员会规则》第58条)。
裁定程序
裁定会议
- 审判委员会终结审问时,应当召开裁定会议(《劳动委员会规则》第59条第1项)。
撰写会议记录
- 调查官撰写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该包括选拔议长、会议是否公开、劳动者委员和用人单位委员的意见、讨论内容要旨、决议事项等(《劳动委员会规则》第61条第1项以及附页第15号格式)。
撰写裁定书
- 审判委员会以决议事项为基础撰写裁定书(《劳动委员会规则》第62条第1项以及附页第16号格式)。
- 裁定书包括下列事项(《劳动委员会规则》第62条第2项)。
· 事件名称
· 当事人
· 裁定日
· 判决结论
· 申请主旨
· 理由(当事人、救济申请原委、当事人的主张要旨、认定事实、相关法令•规定、判断以及结论)
· 地方劳动委员会的名称和审判委员
- 对不正当解雇下达救济命令时,在判决结论里应该明示30天以内的履行期限(《劳动委员会规则》第62条第3项)。
- 地方劳动委员会应当将裁定书正本寄送给当事人(《劳动委员会规则》第62条第5项)。
裁定的类型
不予受理决定
- 审判案件符合下列之一的,审判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委员会规则》第60条第1项)。
· 申请时间超过了相关法令规定的申请期间
· 2次以上要求进行《劳动委员会规则》第41条规定的补正,未进行补正的
· 同样的当事人反复提起同样主旨的救济申请,或者同样的当事人存在以同样的主旨确定的裁定(包括根据《劳动委员会法》第16条之3的和解记录)却申请救济申请的,或者裁定下来之后,撤销申请,而后又重新申请的
· 申请的救济内容在法令或者事实上无法实现,或者明确没有申请利益
· 申请人超过2次以上不配合出席审讯会议,或者因住址不明、所在地不明出席通知书超过2次以上被退回的,除此之外可以认定为放弃申请的意思表示的
驳回决定
- 审判委员会裁定不正当解雇不成立时,应当驳回救济申请(《劳动委员会规则》第60条第2项)。
救济命令
- 地方劳动委员会判断不正当解雇成立的,给用人单位下达救济命令(《劳动委员会规则》第60条第2项)。
- 地方劳动委员会根据《劳动基准法》第30条第1项规定给用人单位下达救济命令时,应当规定履行期限。在此情况下,履行期限为根据《劳动基准法》第30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接到救济命令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以内(《劳动基准法施行令》第11条)。
救济命令的内容
复职命令
- 地方劳动委员会判断为不正当解雇时,命令复职并以金钱方式支付解雇期间相当于工资的费用(《劳动基准法》第30条第3项以及《劳动委员会规则》第64条)。
金钱补偿命令
- 地方劳动委员会对解雇下达救济命令时,如果劳动者不愿意复职,可以命令支付假如该劳动者在解雇期间提供劳务可以收到的相当于该工资的钱物(《劳动基准法》第30条第3项)。
- 金钱补偿命令的申请
· 劳动者在不正当解雇救济申请事件中,如果不愿意复职,可以申请金钱补偿命令(《劳动委员会规则》第64条第1项)。
· 受雇人在对雇佣人的不正当解雇的救济再审申请案中,如不希望恢复原职,可申请金钱补偿命令(《劳动委员会规则》第64条第2项)。
· 想要申请上述金钱补偿命令的受雇人,应当在收到审问会议举办日的通知之前,提交金钱补偿命令申请书(《劳动委员会规则》第64条第3项以及附页第17号格式)。
- 计算金钱补偿金额
· 劳动者申请金钱补偿命令之后,地方劳动委员会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总账等计算金额所需要的材料(《劳动委员会规则》第65条第1项)。
· 补偿金额的计算期间为解雇之日至该事件的裁定日(《劳动委员会规则》第65条第2项)。
- 金钱补偿命令的方法
· 地方劳动委员会下达金钱补偿命令时,应该明示在补偿金额和救济命令下达之日起30天以内定的履行期限(《劳动委员会规则》第66条)。
劳动者不能恢复原职的情况
- 即使是因劳动合同期满、到退休年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恢复原职的情况,劳动委员会仍然应当下达救济命令或驳回决定(《劳动基准法》第30条第4项前段)。
- 这种情况下,劳动委员会若判定不正当解雇成立,则有权针对劳动者在解雇期间提供的劳动,命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财物(《劳动基准法》第30条第4项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