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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劳动者
调查和审问
调查和审问
- 劳动者根据《劳动基准法》第28条向地方劳动委员会申请不正当解雇的救济,地方劳动委员会应当立即展开必要的调查并审问相关当事人(《劳动基准法》第29条第1项)。
- 地方劳动委员会审问相关当事人时,可以根据相关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以职权要求证人出席并审问必要的事项(《劳动基准法》第29条第2项)。
- 地方劳动委员会审问相关当事人时,就提交证据、反审问证人,应当给予相关当事人充分的机会(《劳动基准法》第29条第3项)。
- 关于地方劳动委员会调查和审问的具体程序,由根据《劳动委员会法》的中央劳动委员会规定(《劳动基准法》第29条第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