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和审问
调查和审问
- 劳动者根据《劳动基准法》第28条向地方劳动委员会申请不正当解雇的救济,地方劳动委员会应当立即展开必要的调查并审问相关当事人(《劳动基准法》第29条第1项)。
- 地方劳动委员会审问相关当事人时,可以根据相关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以职权要求证人出席并审问必要的事项(《劳动基准法》第29条第2项)。
- 地方劳动委员会审问相关当事人时,就提交证据、反审问证人,应当给予相关当事人充分的机会(《劳动基准法》第29条第3项)。
- 关于地方劳动委员会调查和审问的具体程序,由根据《劳动委员会法》的中央劳动委员会规定(《劳动基准法》第29条第4项)。
调查程序
开始调查
- 调查官应当将申请人提交的救济申请书及理由书的副本送达至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其提交答辩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答辩书时,应当立即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至申请人(《劳动委员会规则》第45条第2项)。
不正当解雇救济申请事件的事实调查等
- 要求提交资料
· 地方劳动委员会认为该救济申请事件需要证据材料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劳动委员会规则》第46条第1项)。
- 调查证人•参考人
· 当事人的主张不一致时,地方劳动委员会可以让当事人和证人或者参考人出席并进行调查(《劳动委员会规则》第46条第2项前段)。
※ 在上述情况下,可以以制作•提交陈述书代替调查(《劳动委员会规则》第46条第2项后段)。
- 调查业务现状、文件等
· 委员或者调查官为了确认事实关系可以访问营业场所,调查业务现状、文件以及其他物件(《劳动委员会规则》第46条第3项前段)。
※ 这时应当向相关人员出示可以证明其权限的证物(《劳动委员会规则》第46条第3项后段)。
审问程序
举办审问会议
- 地方劳动委员会应当自接收事件之日起60日以内举办审问会议(《劳动基准法》第29条第1项以及《劳动委员会规则》第51条正文)。
※ 但存在《劳动委员会规则》第53条规定的延期申请,或者事关多数人的事件等调查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的,得到劳动委员会委员长或者该审判委员会委员长(但在审判委员会委员长互选之前时,指该审判委员会委员中的劳动委员会委员长或常任委员;在该审判委员会中不包括劳动委员会委员长或常任委员时,指委员中最年长者)承认之后,可以延长该期限(《劳动基准法》第29条第4项以及《劳动委员会规则》第51条但书)。
通知审问日程
- 审判委员会定好审问会的日期之后,距审问会议举办日的7天之前,将审问日程通知书寄送至当事人(《劳动委员会规则》第52条第1项以及附页第11号格式)。
- 接到审问日程通知的当事人应当在举办审问会议之前,将审问会议参加者的名单提交至劳动委员会(《劳动委员会规则》第52条第3项以及附页第12号格式)。
※ 收到审问会议日程通知的人,存在《劳动委员会规则》第53条第1项规定之延期事由的,在审问会议举办日3天前,可以申请延期审问会议(《劳动委员会规则》第53条第1项正文以及附页第13号格式)。
开始审问
- 审问会议在双方当事人参加的情况下进行(《劳动委员会规则》第54条第2项正文)。
※ 但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情况除外(《劳动委员会规则》第54条第2项但书)。
- 当事人想要和参考人一起参加审问会议时,应当在审问会议举办前得到该审判委员会委员长的承认(《劳动委员会规则》第54条第3项)。
- 地方劳动委员会委员长应该让劳动者委员和用人单位委员各1人参与审问会议(《劳动委员会规则》第54条第5项正文)。
※ 但单独审判的情况除外(《劳动委员会规则》第54条第5项但书)。
展开审问
- 审判委员会委员长展开审问会议,参加审问的委员可以审问当事人和证人(《劳动委员会规则》第55条第1项)。
- 对于委员的审问事项,当事人应当诚实地答辩,想要进行审问事项之外的陈述,需要得到审判委员会委员长的承认(《劳动委员会规则》第55条第3项)。
- 审判委员会委员长想要终结审问时,应该给与当事人最终陈述的机会(《劳动委员会规则》第55条第4项)。
审问证人
- 当事人为了在审问会议中证明自己的主张,可以在审问会议举办日5天之前,通过提交证人申请书和证人审问事项来申请证人(《劳动委员会规则》第56条第1项、附件第14号格式以及附件第14号之3格式)。
- 必要时,审判委员会委员长可利用职权指定证人,使其出席审问会议(《劳动委员会规则》第56条第2项)。
- 如果发生上述规定的证人申请,地方劳动委员会委员长应当决定是否采纳上述当事人申请的证人或是否由审判委员会委员长利用职权指定证人,并在审问会议举办日2天之前将结果通知给下列当事人(《劳动委员会规则》第56条第4项及附件第14号之2格式)。
· 决定采纳申请的证人时:证人申请当事人和被采纳的证人
· 利用职权指定证人时:指定的证人
- 证人申请当事人应该和上述被采纳的证人一起出席审问会议(《劳动委员会规则》第56条第6项)。
- 审判委员会委员长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用职权指定证人并要求出席审问会议(《劳动委员会规则》第56条第4项)。
- 证人出席时,审判委员会委员长应当给与当事人审问和反审问的机会(《劳动委员会规则》第56条第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