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不正当解雇的救济
申请不正当解雇的救济
-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雇劳动者时,劳动者可以向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管辖的地方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劳动基准法》第28条第1项以及《劳动委员会法》第3条第2项)。
不正当解雇救济申请书之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 不正当解雇救济申请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劳动委员会规则》第39条以及附页第9号格式•附页第9号之2格式•附页第9号之3格式)。
· 劳动者的姓名、地址
· 营业主的姓名、地址(劳动者不隶属于本店或者总公司的,一同记载劳动者隶属的营业场所的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等)
· 申请主旨(劳动者想得到救济的事项)
· 申请理由(记载不正当解雇的原委和不正当的理由,如果是解雇事件,应当包括解雇通知书的受领日期)
· 申请日期
补正要求
- 申请书遗漏《劳动委员会规则》第39条规定的记载事情,或者记载内容不明确时,地方劳动委员会可以定期限要求补正(《劳动委员会规则》第41条)。
申请主旨的追加•变更
- 劳动者申请不正当解雇的救济之后,想要追加遗漏的申请主旨,或者因惩戒处分变更等原因变更申请主旨的,在得到劳动委员会的承认之后可以追加•变更申请主旨而不是申请新的救济(《劳动委员会规则》第42条第1项)。
- 管辖地方劳动委员会根据上诉规定追加•变更申请主旨后,应当立即将该事实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申请人)(《劳动委员会规则》第42条第2项)。
不正当解雇救济的申请期间
救济申请期间
- 应当自不正当解雇之日起3个月以内申请不正当解雇的救济(《劳动基准法》第28条第2项以及《劳动委员会规则》第40条前段)。
起算日
- 申请不正当解雇救济时,起算日如下(《劳动委员会规则》第40条后段第1项•第2项•第4项)。
· 如果是解雇,根据《劳动基准法》第27条规定劳动者收到解雇通知书记载的解雇日期
※ 但,解雇通知书所记载的解雇日期早于实际收到解雇通知书的日期,以实际收到解雇通知书之日为准
· 经过惩戒再审程序的,原来的处分日期为起算日
※ 但下列情况为再审处分日期
√ 在惩戒的再审程序中取消原来的处分,予以新的惩戒处分的
√ 在惩戒的再审程序中变更原来的处分的
√ 集体合同或者就业规则等规定申请再审时,原来处分的效力停止至再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