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解雇的意义和救济申请对象
不正当解雇的意义
- "不正当解雇"是指没有正当理由的解雇(《劳动基准法》第23条第1项)。
申请不正当解雇救济的对象事件
-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雇劳动者的时候,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劳动基准法》第28条第1项)。
注册劳务师的权利救济代理
权利救济代理的必要条件
- 劳动者申请不正当解雇的救济时,对于社会弱势群体,劳动委员会可以使律师或者注册劳务师代理权利救济业务(《劳动委员会法》第6条之2第1项)。
- 申请不正当解雇救济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不足300万韩元的,接受该劳动者的申请,根据《劳动委员会法施行规则》第5条第1项委托的律师或者注册劳务师当中,选任代理权利救济业务的代理人代理该权利救济业务(《劳动委员会法施行规则》第3条第1项、第4条以及《可以申请权利救济代理的人的月平均工资之告示》)。
代理申请权利救济业务
- 代理人选任申请应该附上权利救济业务代理人选任申请书,以及符合根据《劳动委员会法施行规则》第4条规定的权利救济业务代理人选任申请对象的材料一并提交至劳动委员会(《劳动委员会法》第6条之2第2项以及《劳动委员会法施行规则》第3条第5项)。
不正当解雇救济程序概览
不正当解雇救济程序概览
- 通过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不正当解雇的救济程序按照【申请救济→调查→审问→裁定→(再审)→(行政诉讼)→确定→结束】的程序进行。
- 被不正当解雇的劳动者,除了向劳动委员会申请不正当解雇的救济以及提起行政诉讼外,还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解雇无效之诉。
通过地方劳动委员会的不正当解雇救济(初审)
- 用人单位不正当解雇劳动者,劳动者自不正当解雇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向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劳动基准法》第28条)。
- 收到救济命令书或者驳回决定书之日起10日以内未申请再审的,该救济命令、驳回决定就此确定(《劳动基准法》第31条第3项、第31条第1项)。
通过中央劳动委员会的不正当解雇救济(再审)
- 根据《劳动委员会法》的地方劳动委员会的救济命令或者驳回决定不服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自收到救济命令书或者驳回决定书之日起10日以内向中央劳动委员会申请再审(《劳动基准法》第31条第1项)。
- 收到再审裁定书之日起15日以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该救济命令,驳回决定或者再审裁定就此确定(《劳动基准法》第31条第3项、第31条第1项)。
通过法院的不正当解雇救济(行政诉讼)
- 对于中央劳动委员会的再审裁定,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自收到再审裁定书之日起15日以内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劳动基准法》第31条第2项)。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服第一审法院宣告的终审判决时,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2周以内(判决书送达之前也可以)向第一审法院提交抗诉状以提起抗诉(《行政诉讼法》第8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390条第1项正文、第396条第1项、第397条第1项)。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服高级法院宣告的终审判决和地方法院合议庭宣告的第二审终审判决时,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2周以内(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前)向上诉法院提交上告状提起上告(《行政诉讼法》第8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422条第1项、第425条、第396条第1项、第397条第1项)。
※ 只有在判决涉及到有违宪法•法律•命令或者规则的情况时才可以提起上告(《行政诉讼法》第8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423条)。
确认解雇无效之诉(民事诉讼)
确认解雇无效之诉的提起
- 被不正当解雇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解雇无效之诉
- 确认解雇无效之诉是请求确认因用人单位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解雇。
- 申请不正当解雇的救济和民事上确认解雇无效之诉是不同的两个制度,因此可以择一进行或者同时进行。
- 不服第一审法院宣告的终审判决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两周以内(判决书送达之前也可以)向第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以提起抗诉(《《民事诉讼法》第390条第1项正文、第396条第1项以及第397条第1项)。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服高级法院宣告的终审判决和地方法院合议庭宣告的第二审终审判决时,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2周以内(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前)向上诉法院提交上告状提起上告(《民事诉讼法》第422条第1项、第425条、第396条第1项、第397条第1项)。
※ 只有在判决涉及到有违宪法•法律•命令或者规则的情况时才可以提起上告(《民事诉讼法》第4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