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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劳动者
解雇事由等的书面通知
解雇事由等的书面通知
- 用人单位想要解雇劳动者时,应当书面通知解雇事由和解雇时机(《劳动基准法》第27条第1项)。
- 解雇劳动者应该根据上述规定书面通知方可有效(《劳动基准法》第27条第2项)。
- 用人单位明示解雇事由和解雇时机,用书面进行预告解雇的,视为进行了上述通知(《劳动基准法》第27条第3项)。
书面通知的方法
- 雇主通过书面方式告知解雇事由等时,解雇通知单等的名称不重要,只要是通过书面材料可以从劳工立场获知具体的解雇事由即可(《大法院》2021.7.29.宣判,2021du36103判决)。
解雇事由的记载
- 雇主通过书面方式告知解雇事由等时,应确保可以从劳工立场获知具体的解雇事由(《大法院》2015.11.27.宣判,2015du48136判决)。
用口头等书面以外的方法进行的解雇
- 用口头而不是书面形式通报解雇时,因未具备《劳动基准法》第27条第2项规定的程序正当性而被视为无效。
- 未用书面形式通知的解雇,如果超过不正当解雇救济申请期间(自不正当解雇之日起3个月以内),则无法向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必须在不正当解雇救济申请期间内申请救济(《劳动基准法》第28条)。
· 收到用人单位书面解雇通知之日起3个月以内,可以向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