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解雇
预告解雇
- 用人单位想要解雇(包括以经营为由的解雇)劳动者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进行预告,若未进行预告,应当支付30天以上的通常工资(预告解雇补贴)(《劳动基准法》第26条正文)。
- 违反预告解雇(《劳动基准法》第26条)的,处以2年以下的徒刑或者2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基准法》第110条)。
预告解雇的例外
预告解雇的例外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进行预告解雇而解雇劳动者。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30天以上的通常工资(《劳动基准法》第26条但书、《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第4条及附表1)。
· 劳动者持续工作时间未满3个月时
· 天灾事变,其他不得已的理由无法继续经营时
· 劳动者故意给事业造成重大的障碍或者财产上的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
√ 从供应商处接受钱物或者款待之后接收不良产品,因此生产出现差池的
√ 任意将运营性车辆交由他人代理行使,引起交通事故的
√ 将事业机密或者其他情报提供给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事业家,给事业造成障碍的
√ 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 主导非法集团活动,对事业造成重大的障碍的
√ 侵吞运营性车辆的运送收入等,利用职责之便,侵吞、长期留用、贪污公款或者渎职的
√ 偷窃产品或者原料等,或者非法搬运的
√ 负责人事•财务•会计的职员捏造劳动者的业绩或者制作虚假文件等,给事业造成损失的
√ 故意损坏营业场所的器物,给生产造成重大障碍的
√ 除此之外,其他在一般社会观念上,可以认定为故意给事业造成重大障碍或者造成财产上的损失的
未进行预告解雇的解雇的效力
未进行预告解雇的解雇的效力
- 预告解雇制度并非禁止解雇,而是要求在解雇时留有一定的延缓期间或者支付预告补贴为内容的制度。因此违反预告解雇义务的解雇依然有效(宪法裁判所2001.7.19.宣告99宪ma663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