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上负伤•业务上疾病的疗养期间
业务上负伤•业务上疾病的疗养期间
- 劳动者因为业务上的负伤或者疾病的疗养而停业的期间以及在那之后的30天之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雇该劳动者(《劳动基准法》第23条第2项正文前段)。
※ 但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基准法》第84条的规定进行一次性补偿或者无法继续经营事业时除外(《劳动基准法》第23条第2项但书)。
- 违反《劳动基准法》第23条第2项的,处于5年以下的徒刑或者5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基准法》第107条)。
生育前•生育后的休假期间
生育前•生育后的休假期间
- 生育前•生育后的女性根据《劳动基准法》第74条而停业的期间以及之后的30天以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雇该劳动者(《劳动基准法》第23条第2项正文后段)。
※ 但无法继续经营时除外(《劳动基准法》第23条第2项但书)
育儿休假期间
育儿休假期间
- 经营者不得以育儿休假为由解雇或者给与其他不利的待遇,不得在育儿休假期间解雇该劳动者(《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19条第3项正文)。
※ 但无法继续经营时除外(《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第19条第3项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