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迫的经营上的需要
紧迫的经营上的需要
- 用人单位想以经营上理由解雇劳动者时必须存在紧迫的经营上的需要(《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1项前段)。
※ 为了防止经营恶化而进行的事业的转让•收购•合并,视为存在紧迫的经营上的需要(《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1项后段)。
避免解雇的努力
避免解雇的努力
- 用人单位因经营上的理由想要解雇劳动者时,应尽全力避免解雇(《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2项前段)。
※ 这种情况下不得以性别为由差别男女(《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2项后段)。
合理公正的解雇标准
合理公正的解雇标准
- 用人单位以经营上的理由想要解雇劳动者时,应该制定合理公正的解雇标准,并根据此标准选定解雇对象(《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2项前段)。
诚实的劳资协商
诚实的劳资协商
- 对于避免解雇的方法和解雇标准,该事业或者用人单位存在由过半数劳动者组成的工会(若不存在由过半数劳动者组成的工会,就指能够代表过半数劳动者的人。以下称为“劳工代表”),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雇之日起提前50天通报该工会(劳工代表),并进行诚恳的协商(《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