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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劳动者
以残疾为由的解雇
以残疾为由的解雇
- 以残疾为由的解雇的正当性,应当综合考虑下列诸多情况合理判断(大法院1996.12.6.宣告95da45934判决)。
· 造成劳动者身体残疾的原委以及是否存在用人单位的归责事由,或者是否是业务上的负伤
· 劳动者的治疗期间以及治疗终结后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 劳动者遭遇事故时担任的业务的性质和内容
· 是否存在劳动者用残余劳动能力能够承担的业务及其内容
· 用人单位是否为身体残疾的劳动者顺利的复工予以照顾,例如调整担任的业务等
· 在用人单位的照顾下,担任新业务的劳动者是否付出了为了适应新业务的努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