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解雇劳动者
以经营为由的解雇(裁员)的必要条件
紧迫的经营上的需要
- 用人单位如果因经营上的原因解雇劳动者,须有紧迫的经营需要(《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1项前段以及雇用劳动部)。
※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经营恶化,转让•收购•合并事业的,视为存在紧迫的经营上的需要(《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1项后段)。
- 紧迫的经营需要未必仅限于回避企业倒闭的情况,也包括为提前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危机而需要裁员的情况。但是,此类裁员须在客观上被认定为具备合理性(大法院2012.6.28.宣告2010da38007判决、2014.11.13.宣告2014da20882判决)。
避免解雇的努力,按照合理标准选定解雇对象
- 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努力避免解雇,并制定合理公正的解雇标准,按照其标准选定解雇对象(《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2项前段)。
※ 此种情况下不得因性别区别对待男女(《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2项后段)。
对劳工代表的事前通报,与劳工代表诚恳协商
- 对于避免解雇的方法和解雇标准,该事业或者用人单位存在由过半数劳动者组成的工会(若不存在由过半数劳动者组成的工会,就指能够代表过半数劳动者的人。以下称为“劳工代表”),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雇之日起提前50天通报该工会(劳工代表),并进行诚恳的协商(《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