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的意义和类型
解雇的意义
- “解雇”是指不论其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名称和程序是什么,用人单位不顾劳动者的意思表示而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参照大法院1993.10.26.宣告92da54210判决)。
解雇的类型
- 《劳动基准法》未对解雇进行特别分类。
- 但是通常根据提供解雇事由的主体可以分为“一般解雇”和“以经营为由的解雇”,前者由劳动者提供解雇事由,后者由用人单位提供解雇事由。
解雇的正当性
事由的正当性
-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无法解雇劳动者(《劳动基准法》第23条第1项)。
- 因此无正当事由的通常解雇属于不正当解雇,可以向劳动委员会申请不正当解雇的救济(《劳动基准法》第28条)。
程序的正当性
-《劳动基准法》在预告解雇(《劳动基准法》第26条)和解雇的书面通知(《劳动基准法》第27条)限制了解雇的程序。
· 违反解雇事由等的书面通知义务的解雇无效(《劳动基准法》第27条第2项)。
· 但,未进行预告解雇的解雇依然有效(宪法裁判所2001.7.19.宣告99宪ma663决定)。
- 违反集体合同•就业规则规定的程序限制规定而发生的解雇,大法院视为无效,但程序瑕疵被治愈的除外(大法院1991.7.9.宣告90da8077判决、2009.2.12.宣告2007da62840判决)。
※ 但,重新履行程序时,解雇有效。
- 因此通常解雇未经过上述合法程序时,解雇无效。
判断是否属于解雇
被视为解雇的情况
- 自然退休
· 就业规则或者集体合同规定一定事由为自然退休事由,但其程序不同于通常解雇或者惩戒解雇时,除了自然退休事由可以被视为自动消灭事由(例:死亡、届满退休、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等)的以外,自然退休也属于《劳动基准法》第23条第1项规定的解雇(大法院1999.9.3.宣告98du18848判决、2007.10.25.宣告2007du2067判决)。
· 就业规则规定的自然退休制度在其性质上属于解雇时,只有在用人单位明确表示终止劳动关系的时候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大法院1997.2.14.宣告96da43904判决、2009.2.12.宣告2007da62840判决)。
- 主动辞职
· 没有辞职意向的劳动者不得不辞职时,虽然其外表是主动辞职的形式,还是属于解雇(大法院2002.6.14.宣告2001du11076判决)。
- 劝退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表示“如果不提交辞呈就要解雇。”,劳动者因此不得不提交辞呈,辞呈被用人单位受理时,即使其外表看起来是劝退或者主动辞职,其实质确是用人单位强迫的结果,因此这种形式的主动辞职应视为解雇(大法院2002.6.14.宣告2001du11076判决、2005.11.25.宣告2005da38270判决)。
- 集体辞职
· 根据代表理事的指示,提交集体辞职信而发生的主动辞职属于解雇(大法院1994.4.29.宣告93nu16185判决)。
· 根据代表理事集体提交辞职信的指示,不得已提交辞职信而实际上并无辞职的意向,并被甄别受理时,属于解雇(大法院1991.7.12.宣告90da11554判决)。
- 期限届满
· 即使是固定期限雇佣的劳动者,因长时间的劳动而反复更新期限,合同上的期限仅属于一种形式时,实质上属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合同的行为和解雇一样,属于无效(参照大法院1994.1.11.宣告93da17843判决、2011.4.14.宣告2007du1729判决、2014.2.13.宣告2013da51674判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