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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劳动者
《劳动基准法》规定的解雇的限制
《劳动基准法》的解雇限制规定
- 《劳动基准法》对于依照用人单位单方面的意思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雇,限制解雇事由(《劳动基准法》第23条第1项、第24条)、解雇时期(《劳动基准法》第23条第2项)、解雇程序(《劳动基准法》第26条、第27条)。
※ 为了确保解雇有效,须遵守以《劳动基准法》为代表的劳动关系法令的解雇限制规定。
解雇事由的限制
- 《劳动基准法》、《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援事业家庭并立的法律》、《工会及劳动关系调整法》等禁止因特定事由而进行的解雇。
- 《劳动基准法》第23条第1项以及第24条限制无正当理由的解雇和因经营为由的解雇。
解雇时机的限制
-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因疗养疾病停业期间和而后的30天,用人单位不得解雇劳动者;生育前•生育后的女性按照《劳动基准法》第74条的规定在停业期间和而后的30天,用人单位不得解雇该女性劳动者(《劳动基准法》第23条第2项正文)。
※ 但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基准法》第84条给了一次性补偿或者单位无法继续经营时除外(《劳动基准法》第23条第2项但书)。
解雇程序的限制
- 预告解雇
· 用人单位想要解雇(包括因经营为由的解雇)劳动者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未提前30日通知时,应当支付30天的标准工资(《劳动基准法》第26条正文,大法院2010.4.15.宣告2009do13833判决)。
※ 但是,劳动者持续工作时间未满3个月,因天灾地变以及其他不得已的理由,单位无法继续经营,或者劳动者故意给单位带来巨大的障碍或者导致财产损失,且符合《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第4条规定时除外(《劳动基准法》第26条但书)。
- 解雇事由等的书面通知
· 用人单位想要解雇劳动者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雇事由和解雇时期(《劳动基准法》第27条第1项)。
· 解雇劳动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雇事由和解雇时期,方可有效(《劳动基准法》第27条第2项)。
· 用人单位明示解雇事由和解雇时期并以书面形式预告解雇时,可以认定为进行了前述的通知(《劳动基准法》第27条第3项)。
- 集体合同•就业规则的程序限制
· 集体合同和就业规则规定惩戒或者解雇程序时,未经其程序的解雇无效,但程序瑕疵治愈的除外(议政府地方法院2011.7.15.宣告2010gahap4196确定判决)。
· 劳动者的解雇通知书未记载构成解雇事由的具体行为,仅罗列了劳动者违反的集体合同或就业规则的条文时,不能视为充分记述了解雇事由(大法院2011.10.27.宣告2011da42324 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