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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预防及管理
传染病汇报体系
保健所所长的汇报
- 根据《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11条及第12条的规定,接到申报的保健所所长须向管辖区域内的特别自治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汇报相关内容,接到汇报的特别自治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须分别向保健福利部长官及特别自治道、特别自治市,以及市道知事汇报相关内容(《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13条第1项)。
- 根据上述规定,接到汇报的保健福祉部长官、特别自治道知事、特别自治市市长、市道知事及市长、郡守、区厅长可以指示对符合第11条第1项第4号的人(仅限疑似第1级传染病患者)进行传染病病原体检查(《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13条第2项)。
※ 拒绝接受传染病病原体检查者将被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80条第2号之2)。
- 根据上述规定,要进行上述汇报的保健所所长须在下列分类的相应时间内,使用信息系统向特别自治道知事或特别自治市市长、市长、郡守、区厅长(自治区区厅长)提交传染病发生申报单、传染病患者等死亡(查验)申报单、病原体检查结果申报单(包括电子版申报单)或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发生报告书,接到汇报的特别自治道知事或特别自治市市长、市长、郡守、区厅长须使用信息系统,分别将相关申报单或发生报告书提交至疾病管理本部部长及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道知事(《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13条第3项,《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10条及附件第1号之3表格、第1号之4表格、第1号之5表格、第2号表格)
·第1级传染病的发生、死亡、病原体检查结果的汇报:根据《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11条及第12条的规定,接到申报后立即进行
· 第2级传染病及第3级传染病的发生、死亡、病原体检查结果的汇报:根据《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11条及第12条的规定,接到申报后24小时以内进行
· 第4级传染病的发生及死亡的汇报:根据《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11条及第12条的规定,接到申报后7日以内进行
· 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的汇报:根据《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11条的规定,接到申报后立即进行
其他汇报
- 乘客中有被认证为传染病患者时,游船、渡轮经营者和船员须立即向附近的市长、郡守、区厅长和警察局局长或海洋警察局局长汇报相关事实(《游船及渡轮事业法》第29条第1项第1号)。
- 特别自治道知事、特别自治市市长,以及市长、郡守、区厅长和警察局局长、海洋警察局局长如果接到上述汇报,须立即向管辖区域内的特别自治道、特别自治市,以及市道知事或地方海洋警察厅厅长汇报,并且为处理事故采取救人等所需措施(《游船及渡轮事业法》第29条第2项)。
- 《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的传染病扩散或海外新型传染病输入至韩国国内而导致的灾难,发生在管辖区域、所管业务或设施内时,灾难状况报告者(特别自治道、特别自治市,以及市长、郡守、区厅长、消防局局长、海洋警察局局长、灾难管理责任机构负责人或国家核心基础设施管理机构团体负责人)须立即分别向行政安全部长官、相关灾难管理主管机构负责人及特别自治道、特别自治市及市道知事汇报或告知应急措施及处理状况(《灾难及安全管理基本法》第20条第1项前段及《灾难及安全管理基本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2第5号)。
- 相关灾难管理主管机构负责人、特别自治道知事、特别自治市市长及市道知事须对接到汇报的事项进行确认、综合后告知行政安全部长官(《灾难及安全管理基本法》第20条第1项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