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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预防及管理
消毒
消毒义务
- 为预防传染病,特别自治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须根据消毒标准和方法实施打扫或消毒,或采取驱除老鼠、卫生害虫等的措施(以下称为“消毒”),并为实施消毒,可在管辖区域内的每个保健所组建并运营防疫机动班(《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51条第1项前段、第2项,《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36条第1项至第3项及附表5、6)。
※ 消毒须对人的健康和自然环境的危害最小化并安全实施(《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51条第1项后段)。
- 针对公共住宅、住宿场所等多人居住或使用的设施中符合《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4条规定的设施进行管理并运营者,须根据《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规则》附表7规定的消毒次数标准,进行传染病预防所需的消毒(《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51条第3项、《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36条第4项及附表7)。
· 上述须消毒之设施的管理及运营者,须让进行消毒企业申报者消毒(《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51条第4项正文)。
· 但《公共住宅管理法》规定的住宅管理业者具有消毒装备时,可直接对其管理的公共住宅进行消毒(《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51条第4项但书)。
· 针对未根据《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51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消毒者,将征收1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83条第3项第3号)。
消毒业务委托及代理
- 特别自治道、特别自治市,以及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可将传染病预防业务中的防疫消毒业务委托给医疗机构及其他保健医疗相关机构和团体(《地区保健法施行令》第23条第1项第3号)。
- 须实施消毒时,特别自治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可让消毒业者代理执行相关消毒业务(《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56条)。
· 想从事消毒业者,须具备《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规则》附表8规定的设施、装备及人员标准,并应向特别自治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进行申报(《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52条第1项、《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37条第1项)。
· 消毒业者(如果是法人,则指代表)自消毒业申报之时起6个月以内,须接受《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规则》附表9的培训课程所规定的与消毒相关的培训,消毒业务从业者也应接受与消毒相关的培训(之前的培训结束之时起满3年之时所属月份的月底为止,须接受1次以上进修培训)(《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55条第1项、第2项,以及《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41条第1项、第2项)。
※ 针对上述消毒业者等的培训由疾病管理厅厅长指定的机构实施,疾病管理厅厅长指定培训机构时,须给培训机构签发《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规则》附件第30号表格培训机构指定书(《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41条第3项)。
· 消毒业者根据《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规则》附表5、6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消毒,须记录与消毒相关的事项并将此内容保存2年(《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54条第1项,《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40条第1项、第3项及附表5、6)。
须消毒的设施
- 就传染病预防来说,应进行必要消毒的设施如下所示(《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4条、《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36条第4项及附表7)。

应消毒的设施种类

消毒次数

 

4月到9月

 

10月到3月

1.《公众卫生管理法》规定的住宿场所(仅限客房数为20间以上的情况),《旅游振兴法》规定的旅游住宿场所

2.《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第8号(5目除外)规定的食品服务场所(以下称为“食品服务场所”)中总面积为3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

3.《客车运输事业法》规定的市内公交车,以及农渔村公交车、社区巴士、市外巴士、包车、殡葬车;《航空安全法》规定的飞机及《航空事业法》规定的机场设施;《海运法》规定的客轮;《港湾法》规定的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候船室;《铁路事业法》及《城市铁路法》规定的客运铁路车辆、车站及车站设施

4.《流通产业发展法》规定的大型超市、专营店、百货商店、购物中心、复合购物中心、其他大规模店铺和《传统市场及商店培养特别法》规定的传统市场

 5.《医疗法》第3条第2项第3号规定的医院级医疗机构

1次以上/

1个月

1次以上/

2个月

6.《食品卫生法》第2条第12号规定的集体供餐处(仅限持续一次向100人以上供餐的情况)

6之2.《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第8号5目规定的从事委托供餐营业的食品服务场所中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

7.《建筑法施行令》附表1第2号4目规定的宿舍

7之2.《消防设施的安装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令》附表2第8号1目规定的集体宿舍(仅限可容纳50人以上的情况)

8.《演出法》规定的剧场(仅限观众席数为300席以上的情况)

9.《中小学教育法》第2条及《高等教育法》第2条规定的学校

10.《学院的设立、运营及课外辅导相关法律》规定的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培训班

11.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室用建筑物及复合用途的建筑物

12.《婴幼儿保育法》规定的托儿所及《幼儿教育法》规定的幼儿园(仅限容纳50人以上的托儿所及幼儿园)

1次以上/

2个月

1次以上/

3个月

13.《公共住宅管理法》规定的公共住宅(仅限300户以上的情况)

1次以上/

3个月

1次以上/

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