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传染病预防及管理
传染病的预防
传染病的预防措施
- 为预防传染病,疾病管理厅厅长、特别自治道知事、特别自治市市长,以及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须采取符合下列各项的所有措施或必需的部分措施(《保健医疗基本法》第40条及《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49条第1项、第2项)。
· 中断管辖区域的全部或部分交通(须提前告知居民相关事实)
· 限制或禁止演出、集会、祭礼或其他各种人员聚集(须提前告知居民相关事实,为预防传染病,也可对保健福祉部长官进行限制或禁止)
· 针对有传染病传播危险性的场所或设施的管理人或运营人及使用人等下令遵守填写出入人员名单、佩戴口罩等防疫守则
· 针对乘坐公交车、火车、船舶、飞机等有传染病传播可能的运输工具的人员下令遵守佩戴口罩等防疫守则
· 考虑有传染病传播的可能性,下令指定的地区或期间,遵守佩戴口罩等防疫守则
· 实施健康检查、尸检或解剖
· 禁止出售、领取有传染病传播危险性的食物,下令销毁相应食物或进行其他所需处理
· 为预防人畜共患传染病,下令对参与宰杀者或暴露在人畜共患传染病中的人等采取预防措施
· 限制、禁止携带或移动传播传染病的媒介物品,下令销毁、焚烧相应物品或进行其他所需处理(须提前告知居民相关事实)
· 在船舶、飞机、列车等运输工具、营业场所或其他各种人员聚集场所内配备医生,或下令设置预防传染病所需的设施
· 下令针对与公共卫生有关的设施或场所进行消毒或采取其他所需措施,同时禁止新建、改造、变更、废弃或使用上水道、下水道、水井、垃圾场、卫生间(须提前告知居民相关事实,禁止使用期间须另行供应饮用水)
· 下令驱除老鼠、卫生害虫或其他传染病媒介动物,或设置驱除设施
· 限制或禁止在一定场所进行捕捞、游泳或使用一定水井(须提前告知居民相关事实,禁止使用期间须另行供应饮用水)
· 禁止捕获及繁殖成为传染病媒介中间宿主的动物类(须提前告知居民相关事实)
· 传染病流行期间,动员医疗人员、医疗业者及其他所需的医疗相关人员
· 传染病病流行期间,动员医疗机构病床、研修院、住宿设施等设施
· 下令针对已被或疑似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设施或场所进行消毒或采取其他所需措施
· 针对疑似传染病患者,让其在适当场所住院或隔离一定期间
※ 违反在适当场所住院或隔离一定期间措施者,将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交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79条之3第5号)。
- 针对存在传染病传播风险的场所或设施的管理、运营人员以及使用者, 特别自治道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厅长,若管理、运营人员不遵守填写访问人员名单、佩戴口罩等防疫指针,可让其封闭相关场所或设施,或者指定3个月以内的期间下令其暂停运营(《传染病的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49条第3项正文)。
※ 但收到暂停运营命令者在其停运期间继续运营的,应下令封闭该场所或设施(《传染病的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49条第3项但书)。
※ 收到场所或设施的封闭或停止营业命令的管理、运营人员若无正当理由,应当遵守相关命令。而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履行封闭命令时,将被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罚款(《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49条第4项及第79条第3号之3)。
※ 因危机警报或防疫方针的变更而无需再封闭场所或设施时,命令封闭场所或设施的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可以经《灾难及安全管理基本法》第11条的地区委员会审议后决定是否中断封闭(《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49条第6项)。
- 即使有上述封闭命令,管理、运营人员仍继续运营时,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可让相关公务员采取以下措施,以封闭相关场所或设施(《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49条第5项):
· 拆除相关场所或设施的招牌或其他标示牌;
· 贴告示告知相关场所或设施被责令封闭。
违反防疫方针罚款标准
- 管理人、运营人及使用人做出以下任一违规行为时,将被处以罚款(《传染病的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83条第2项、第4项第1号,第49条第1项第2号之2、第2号之3;《传染病的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令》第33条及附表3第2号a目、ja目)。

对象

违规行为

罚款金额

管理人和运营人(社长等)(《传染病的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83条第2项

存在传染病传播风险的场所或设施的管理人、运营人未遵守填写出入人员名单、佩戴口罩等防疫方针的情况

√ 违规1次:50万韩元

√ 违规2次:100万韩元

√ 违规3次以上:200万韩元

使用人(客人)(《传染病的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83条第4项第1号)

√ 存在传染病传播风险的场所或设施的使用人未遵守填写出入人员名单、佩戴口罩等防疫方针的情况

√ 公交车、列车、船舶、飞机等有传染病传播可能的交通工具的使用人未遵守佩戴口罩等防疫方针的情况

√ 违规1次:10万韩元

√ 违规2次以上:10万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