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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预防及管理
预防接种
什么是预防接种?
- 预防接种分为必需预防接种、临时预防接种和其他预防接种。
· 必需预防接种是国家推荐的预防接种,须由特别自治道知事、世宗特别自治市市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通过管辖区域内的保健所和医疗机构,针对下列疾病实施必需预防接种(以下称为“必需预防接种”)(《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24条第1项、第2项,《世宗特别自治市设立等相关特别法》第8条第3项,以及《必需预防接种所需的传染病指定等》第1条)。

对象传染病

接种对象

接种时期

结核

(BCG、皮内接种)

所有婴幼儿

出生4周以内

乙型肝炎

所有婴幼儿

出生0、1、6个月时进行3次基础接种(但如果母体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时,则须在出生12小时以内,分别在不同部位进行第一次免疫球蛋白(HBIG)和乙型肝炎接种。)

白喉

所有婴幼儿

-出生2、4、6个月时进行3次基础接种

-出生15~18个月和4~6周岁时,各追加接种1次

-11~12周岁时,接种1次Tdap或Td疫苗

※ 共3次的基础接种和4~6周岁的追加接种,可接种DTap-IPV联合疫苗。

※ 基础接种时接种DTaP单独或DTaP-IPV联合疫苗的情况下,建议接种同一家制造公司的疫苗。

破伤风

所有婴幼儿

-出生2、4、6个月时进行3次基础接种

-出生15~18个月和4~6周岁时,各追加接种1次

-11~12周岁时,接种1次Tdap或Td疫苗

※ 共3次的基础接种和4~6周岁的追加接种,可接种DTap-IPV联合疫苗。

※ 基础接种时接种DTaP单独或DTaP-IPV联合疫苗的情况下,建议接种同一家制造公司的疫苗。

百日咳

所有婴幼儿

-出生2、4、6个月时进行3次基础接种

-出生15~18个月和4~6周岁时,各追加接种1次

-11~12周岁时,接种1次Tdap或Td疫苗

※ 共3次的基础接种和4~6周岁的追加接种,可接种DTap-IPV联合疫苗。

※ 基础接种时接种DTaP单独或DTaP-IPV联合疫苗的情况下,建议接种同一家制造公司的疫苗。

脊髓灰质炎

所有婴幼儿

-出生2、4、6个月时进行3次基础接种(可进行第3次接种的时期为6~18个月)

-4~6周岁时,追加接种1次

※ 脊髓灰质炎预防接种也可接种DTap-IPV联合疫苗。

※但基础接种时接种DTaP-IPV的情况下,请接种同种疫苗。

乙型流感嗜血杆菌

-出生2~59个月的少儿

-侵袭性Hib感染危险性高的5周岁以上少儿(镰状红细胞病、脾脏切除术、抗癌治疗导致的免疫低下、白血病、HIV感染、体液免疫缺陷等)

-未满2岁的年龄层中患有侵袭Hib疾病的情况

-出生2、4、6个月时进行3次基础接种

-出生12~15个月时,追加接种1次

肺炎球菌

-蛋白结核病疫苗(10价、13价)

·出生2~59个月的婴儿及少儿

·肺炎球菌感染危险高的2个月~18岁少儿青少年

-多糖疫苗(23价)

·肺炎球菌感染危险高的2岁以上少儿~64岁成人

·65岁以上老人

-蛋白结核病疫苗(10价、13价):出生2、4、6个月时进行3次基础接种,12~15个月时追加接种

※ 不建议进行10价和13价疫苗之间的交叉接种。

-多糖疫苗(23价)

-65岁以上年龄层接种1次

-开始脾脏摘除术、人工耳蜗植入术、抗癌治疗或免疫抑制疗法时,尽可能至少在手术2周前进行接种

麻疹

所有婴幼儿

出生12~15个月和4~6周岁时,各接种1次

流行性腮腺炎

所有婴幼儿

出生12~15个月和4~6周岁时,各接种1次

风疹

所有婴幼儿

出生12~15个月和4~6周岁时,各接种1次

水痘

所有婴幼儿

出生12~15个月时,接种1次

流行性乙型脑炎

(灭活疫苗)

所有婴幼儿

-出生12~23个月时,以7~30天为间隔接种2次,第2次接种12个月后进行第3次接种。

-6周岁、12周岁时,各接种1次

※ 流行性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分为源于鼠脑组织的灭活疫苗和源于Vero细胞的灭活疫苗,不建议进行两种疫苗间的交叉接种。

流行性乙型脑炎

(弱毒疫苗)

所有婴幼儿

出生12~23个月时接种1次,第1次接种12个月后进行第2次接种

※ 不建议进行流行性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和弱毒疫苗之间的交叉接种。

流感

-慢性肺病患者、慢性心脏病患者

-因慢性疾病而在社会福利设施等集体设施中进行治疗、疗养或居住在这种设施中的人

-慢性肝病患者、慢性肾病患者、神经-肌肉疾病、血液-肿瘤疾病、糖尿病、免疫低下者(服用免疫抑制剂者)、正在服用阿司匹林的6个月-18岁少儿

-65岁以上老人

-医疗人员

-与慢性病患者、孕妇、65岁以上老人一起居住者

-照看未满6个月婴儿者

-孕产妇

-50~64岁人口

-出生6~59个月的人口

-SARS、禽流感应对机构从业者

-鸡、鸭、猪农场及相关行业从业者

10~12月

伤寒

-与伤寒病菌携带者密切接触者(家人等)

-前往伤寒流行地区旅行的人或滞留者

-处理伤寒杆菌的人员

5岁以上少儿接种1次,每3年追加接种

(如果是未满2~5岁的少儿,则将考虑流行病学背景和暴露在伤寒中的危险性后决定)

肾综合征出血热

-军人及农夫等职业上暴露在肾综合征出血热病毒中危险性高的集体

-研究肾综合征出血热病毒或进行老鼠实验的实验室人员

-被判断为是户外活动频繁者等个别暴露危险高的人

以一个月为间隔接种2次,12个月后接种1次

甲型肝炎

-20~39岁年龄段成人中,无预防接种经历或未患过甲型肝炎时

-前往甲型肝炎患者出现率高的国家(地区)旅行时

-与甲型肝炎患者接触者

-研究甲型肝炎病毒的实验室从业者

-军人、医疗人员、餐饮业从业者

-血液凝固疾病患者

-慢性肝病患者

-药物中毒者

-男性同性恋者

出生12~23个月时进行第1次接种后,6~12个月(或6~18个月)后进行第2次接种

乳头状瘤病毒

-12周岁女孩

以6个月为间隔,接种2次

A群轮状病毒感染

出生2~6个月的婴儿

出生15周前进行第1次接种(出生8个月前完成接种)

· 符合以下任一项时,特别自治道知事、世宗特别自治市市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须通过管辖区域内的保健所实施临时预防接种(《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25条第1项、《世宗特别自治市设立等相关特别法》第8条第3项)。
√ 为预防传染病,疾病管理厅厅长要求特别自治道知事、世宗特别自治市市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实施预防接种的情况
√ 为预防传染病,特别自治道知事、世宗特别自治市市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认可需要进行预防接种的情况
其他预防接种是指除国家支援对象以外,可在医疗机构进行的预防接种,包括结核(BCG、经皮接种)、轮状病毒、脑膜炎奈瑟菌、带状疱疹等。
- 预防接种记录的保存及汇报
· 如果特别自治道知事、世宗特别自治市市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实施必需预防接种及临时预防接种,则须拟写并保管预防接种实施记录及报告书,同时须分别向特别自治道知事、特别自治市市长、市道知事和疾病管理厅厅长进行汇报(《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28条第1项、《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23条第1项,以及《世宗特别自治市设立等相关特别法》第8条第3项)。
· 如果特别自治道知事、世宗特别自治市市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之外的人实施预防接种,则须在预防接种实施记录及报告书中拟写预防接种相关记录,并向特别自治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提交预防接种实施记录及报告书(《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28条第2项、《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23条第2项、附件第17号表格,以及《世宗特别自治市设立等相关特别法》第8条第3项)。
确认是否完成预防接种
- 特别自治道知事、世宗特别自治市市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自治区的区厅长)可要求小学和初中校长提交《学校保健法》第10条规定的关于是否完成预防接种的检查记录(《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31条第1项、《世宗特别自治市设立等相关特别法》第8条第3项)。
· 小学和初中校长须自学生新入学之日起90日以内,获得济州特别自治道知事、世宗特别自治市市长,以及市长、郡守或区厅长(自治区的区厅长)签发的预防接种证明,检查是否进行所有预防接种后,将相关内容记录在教育信息系统中(《学校保健法》第10条第1项、《世宗特别自治市设立等相关特别法》第8条第3项、《济州特别自治道设立及建立国际自由城市的特别法》第9条第3项)。
· 小学和初中校长须根据上述检查结果,对未进行所有预防接种的新生进行指导,以使其进行所需的预防接种。必要时,可要求管辖区域内的保健所所长提供预防接种支援等协助(《学校保健法》第10条第2项)。
- 特别自治道知事、世宗特别自治市市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为确认婴幼儿是否进行预防接种,确认接受必需预防接种的婴幼儿预防接种证明,可向《幼儿教育法》规定的幼儿园园长和《婴幼儿保育法》规定的托儿所院长提出相应要求(《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31条第2项、《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25条、《世宗特别自治市设立等相关特别法》第8条第3项)。
· 托儿所院长针对婴幼儿,可每年定期利用《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33条之4规定的预防接种综合管理系统,确认婴幼儿预防接种相关事实(《婴幼儿保育法》第31条之3第1项正文)。
※但首次对婴幼儿实施保育时,须自实施保育之日起30日以内进行确认(《婴幼儿保育法》第31条之3第1项但书)。
· 托儿所院长根据上述确认结果,可对监护人进行指导,以使未进行预防接种的婴幼儿进行所需的预防接种,必要时,可要求管辖区域内的保健所所长提供预防接种支援等协助(《婴幼儿保育法》第31条之3第2项)。
· 为确认并管理婴幼儿是否完成预防接种,托儿所院长须在托儿所生活记录中记录是否进行预防接种及明细相关事项并进行管理(《婴幼儿保育法》第31条之3第3项)。
- 特别自治道知事、世宗特别自治市市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须提交是否完成预防接种的相关检查记录并确认婴幼儿预防接种相关事实结果,如果有未完成预防接种的婴幼儿、学生等,则必须让这些婴幼儿、学生进行预防接种(《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31条第3项、《世宗特别自治市设立等相关特别法》第8条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