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
什么是预防接种?
- 预防接种分为必需预防接种、临时预防接种和其他预防接种。
· 必需预防接种是国家推荐的预防接种,须由特别自治道知事、世宗特别自治市市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通过管辖区域内的保健所和医疗机构,针对下列疾病实施必需预防接种(以下称为“必需预防接种”)(《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24条第1项、第2项,《世宗特别自治市设立等相关特别法》第8条第3项,以及《必需预防接种所需的传染病指定等》第1条)。
对象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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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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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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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 (BCG、皮内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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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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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4周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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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型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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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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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0、1、6个月时进行3次基础接种(但如果母体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时,则须在出生12小时以内,分别在不同部位进行第一次免疫球蛋白(HBIG)和乙型肝炎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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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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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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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2、4、6个月时进行3次基础接种 -出生15~18个月和4~6周岁时,各追加接种1次 -11~12周岁时,接种1次Tdap或Td疫苗 ※ 共3次的基础接种和4~6周岁的追加接种,可接种DTap-IPV联合疫苗。 ※ 基础接种时接种DTaP单独或DTaP-IPV联合疫苗的情况下,建议接种同一家制造公司的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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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伤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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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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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2、4、6个月时进行3次基础接种 -出生15~18个月和4~6周岁时,各追加接种1次 -11~12周岁时,接种1次Tdap或Td疫苗 ※ 共3次的基础接种和4~6周岁的追加接种,可接种DTap-IPV联合疫苗。 ※ 基础接种时接种DTaP单独或DTaP-IPV联合疫苗的情况下,建议接种同一家制造公司的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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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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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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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2、4、6个月时进行3次基础接种 -出生15~18个月和4~6周岁时,各追加接种1次 -11~12周岁时,接种1次Tdap或Td疫苗 ※ 共3次的基础接种和4~6周岁的追加接种,可接种DTap-IPV联合疫苗。 ※ 基础接种时接种DTaP单独或DTaP-IPV联合疫苗的情况下,建议接种同一家制造公司的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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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髓灰质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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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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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2、4、6个月时进行3次基础接种(可进行第3次接种的时期为6~18个月) -4~6周岁时,追加接种1次 ※ 脊髓灰质炎预防接种也可接种DTap-IPV联合疫苗。 ※但基础接种时接种DTaP-IPV的情况下,请接种同种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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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型流感嗜血杆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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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2~59个月的少儿 -侵袭性Hib感染危险性高的5周岁以上少儿(镰状红细胞病、脾脏切除术、抗癌治疗导致的免疫低下、白血病、HIV感染、体液免疫缺陷等) -未满2岁的年龄层中患有侵袭Hib疾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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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2、4、6个月时进行3次基础接种 -出生12~15个月时,追加接种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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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球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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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结核病疫苗(10价、13价) ·出生2~59个月的婴儿及少儿 ·肺炎球菌感染危险高的2个月~18岁少儿青少年 -多糖疫苗(23价) ·肺炎球菌感染危险高的2岁以上少儿~64岁成人 ·65岁以上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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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结核病疫苗(10价、13价):出生2、4、6个月时进行3次基础接种,12~15个月时追加接种 ※ 不建议进行10价和13价疫苗之间的交叉接种。 -多糖疫苗(23价) -65岁以上年龄层接种1次 -开始脾脏摘除术、人工耳蜗植入术、抗癌治疗或免疫抑制疗法时,尽可能至少在手术2周前进行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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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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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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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12~15个月和4~6周岁时,各接种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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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性腮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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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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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12~15个月和4~6周岁时,各接种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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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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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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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12~15个月和4~6周岁时,各接种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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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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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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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12~15个月时,接种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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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性乙型脑炎 (灭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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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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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12~23个月时,以7~30天为间隔接种2次,第2次接种12个月后进行第3次接种。 -6周岁、12周岁时,各接种1次 ※ 流行性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分为源于鼠脑组织的灭活疫苗和源于Vero细胞的灭活疫苗,不建议进行两种疫苗间的交叉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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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性乙型脑炎 (弱毒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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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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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12~23个月时接种1次,第1次接种12个月后进行第2次接种 ※ 不建议进行流行性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和弱毒疫苗之间的交叉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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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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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肺病患者、慢性心脏病患者 -因慢性疾病而在社会福利设施等集体设施中进行治疗、疗养或居住在这种设施中的人 -慢性肝病患者、慢性肾病患者、神经-肌肉疾病、血液-肿瘤疾病、糖尿病、免疫低下者(服用免疫抑制剂者)、正在服用阿司匹林的6个月-18岁少儿 -65岁以上老人 -医疗人员 -与慢性病患者、孕妇、65岁以上老人一起居住者 -照看未满6个月婴儿者 -孕产妇 -50~64岁人口 -出生6~59个月的人口 -SARS、禽流感应对机构从业者 -鸡、鸭、猪农场及相关行业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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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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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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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伤寒病菌携带者密切接触者(家人等) -前往伤寒流行地区旅行的人或滞留者 -处理伤寒杆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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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以上少儿接种1次,每3年追加接种 (如果是未满2~5岁的少儿,则将考虑流行病学背景和暴露在伤寒中的危险性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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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综合征出血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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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及农夫等职业上暴露在肾综合征出血热病毒中危险性高的集体 -研究肾综合征出血热病毒或进行老鼠实验的实验室人员 -被判断为是户外活动频繁者等个别暴露危险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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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个月为间隔接种2次,12个月后接种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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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型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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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9岁年龄段成人中,无预防接种经历或未患过甲型肝炎时 -前往甲型肝炎患者出现率高的国家(地区)旅行时 -与甲型肝炎患者接触者 -研究甲型肝炎病毒的实验室从业者 -军人、医疗人员、餐饮业从业者 -血液凝固疾病患者 -慢性肝病患者 -药物中毒者 -男性同性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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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12~23个月时进行第1次接种后,6~12个月(或6~18个月)后进行第2次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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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头状瘤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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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周岁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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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6个月为间隔,接种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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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群轮状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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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2~6个月的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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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15周前进行第1次接种(出生8个月前完成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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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以下任一项时,特别自治道知事、世宗特别自治市市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须通过管辖区域内的保健所实施临时预防接种(《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25条第1项、《世宗特别自治市设立等相关特别法》第8条第3项)。
√ 为预防传染病,疾病管理厅厅长要求特别自治道知事、世宗特别自治市市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实施预防接种的情况
√ 为预防传染病,特别自治道知事、世宗特别自治市市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认可需要进行预防接种的情况
其他预防接种是指除国家支援对象以外,可在医疗机构进行的预防接种,包括结核(BCG、经皮接种)、轮状病毒、脑膜炎奈瑟菌、带状疱疹等。
- 预防接种记录的保存及汇报
· 如果特别自治道知事、世宗特别自治市市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实施必需预防接种及临时预防接种,则须拟写并保管预防接种实施记录及报告书,同时须分别向特别自治道知事、特别自治市市长、市道知事和疾病管理厅厅长进行汇报(《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28条第1项、《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23条第1项,以及《世宗特别自治市设立等相关特别法》第8条第3项)。
· 如果特别自治道知事、世宗特别自治市市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之外的人实施预防接种,则须在预防接种实施记录及报告书中拟写预防接种相关记录,并向特别自治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提交预防接种实施记录及报告书(《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28条第2项、《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23条第2项、附件第17号表格,以及《世宗特别自治市设立等相关特别法》第8条第3项)。
确认是否完成预防接种
- 特别自治道知事、世宗特别自治市市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自治区的区厅长)可要求小学和初中校长提交《学校保健法》第10条规定的关于是否完成预防接种的检查记录(《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31条第1项、《世宗特别自治市设立等相关特别法》第8条第3项)。
· 小学和初中校长须自学生新入学之日起90日以内,获得济州特别自治道知事、世宗特别自治市市长,以及市长、郡守或区厅长(自治区的区厅长)签发的预防接种证明,检查是否进行所有预防接种后,将相关内容记录在教育信息系统中(《学校保健法》第10条第1项、《世宗特别自治市设立等相关特别法》第8条第3项、《济州特别自治道设立及建立国际自由城市的特别法》第9条第3项)。
· 小学和初中校长须根据上述检查结果,对未进行所有预防接种的新生进行指导,以使其进行所需的预防接种。必要时,可要求管辖区域内的保健所所长提供预防接种支援等协助(《学校保健法》第10条第2项)。
- 特别自治道知事、世宗特别自治市市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为确认婴幼儿是否进行预防接种,确认接受必需预防接种的婴幼儿预防接种证明,可向《幼儿教育法》规定的幼儿园园长和《婴幼儿保育法》规定的托儿所院长提出相应要求(《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31条第2项、《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25条、《世宗特别自治市设立等相关特别法》第8条第3项)。
· 托儿所院长针对婴幼儿,可每年定期利用《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33条之4规定的预防接种综合管理系统,确认婴幼儿预防接种相关事实(《婴幼儿保育法》第31条之3第1项正文)。
※但首次对婴幼儿实施保育时,须自实施保育之日起30日以内进行确认(《婴幼儿保育法》第31条之3第1项但书)。
· 托儿所院长根据上述确认结果,可对监护人进行指导,以使未进行预防接种的婴幼儿进行所需的预防接种,必要时,可要求管辖区域内的保健所所长提供预防接种支援等协助(《婴幼儿保育法》第31条之3第2项)。
· 为确认并管理婴幼儿是否完成预防接种,托儿所院长须在托儿所生活记录中记录是否进行预防接种及明细相关事项并进行管理(《婴幼儿保育法》第31条之3第3项)。
- 特别自治道知事、世宗特别自治市市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须提交是否完成预防接种的相关检查记录并确认婴幼儿预防接种相关事实结果,如果有未完成预防接种的婴幼儿、学生等,则必须让这些婴幼儿、学生进行预防接种(《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31条第3项、《世宗特别自治市设立等相关特别法》第8条第3项)。
预防接种机构
委托预防接种业务
- 针对难以在保健所施行或不便使用保健所的居民,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可委托下列相应医疗机构中,经特别自治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指定的医疗机构实施预防接种业务,并需公告所委托的机构(《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0条第1项及《世宗特别自治市设立等相关特别法》第8条第3项):
·《医疗法》第3条第2项第1号ga目规定的医院
·《医疗法》第3条第2项第3号规定的医院级医疗机构(牙科医院及韩方医院仅限依据《医疗法》第43条第2项配备医生,增设和运营牙科诊疗科目的情况)
预防接种机构指南
- 儿童国家预防接种指定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帮手官方网站、儿童国家预防接种指定医疗机构)
- 老年人肺炎球菌指定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帮手官方网站、老年人肺炎球菌指定医疗机构)
- 乙型肝炎围产期预防项目参与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帮手官方网站、乙型肝炎围产期预防项目参与医疗机构)
- 保健所(预防接种帮手官方网站、保健所)
- 国际公认预防接种机构
国家预防接种支援项目
儿童国家预防接种支援项目
- 儿童国家预防接种支援项目是为预防传染病而由国家支援接种费用的项目,借此民众可无费用负担,在就近的医院或诊所就可以免费享受必需的预防接种服务。
- 如果使用指定医疗机构,与住所所在地无关,可在全国各地免费接种。
乙型肝炎围产期感染预防项目
-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呈阳性的产妇所生下的新生儿有90%会成为慢性病菌携带者,该项目旨在通过预防这种新生儿的围产期感染,抑制出现慢性乙型肝炎及由此而引发的肝硬化病症或肝癌。
- 自2002年7月起,为预防乙型肝炎产妇生下的新生儿围产期感染,国家提供医疗费全额支援,以让民众可预防接种免疫球蛋白并接受抗原、抗体检查。
- 妊娠中的产妇实施乙型肝炎检查,检查结果为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e抗原(HBeAg)阳性时,即成为“乙型肝炎围产期感染预防项目”的对象。向分娩机构提交检查结果,听取有关项目的说明后,在个人信息提供同意书上签名并提交,即可在预防治疗结束之前,免费进行预防接种并进行抗原、抗体检查。
· 乙型肝炎检查结果为未形成抗体者时,也可免费再次接种乙型肝炎疫苗并接受抗原、抗体检查。
· 如果是携带乙型肝炎的产妇,则可免费接种须于出生后接种的免疫球蛋白(HBIG)、第1次乙型肝炎预防接种。
· 出生1个月、6个月时,进行第2次、第3次乙型肝炎预防接种。
· 如果是出生时体重未满2kg且妊娠周数未满37周的早产儿,则出生后首次接种的乙型肝炎疫苗不包含在次数内,于出生后1、2、6个月时接种3次(共接种4次)。
· 完成1~3次乙型肝炎预防接种后(出生9~15个月),接受抗原、抗体检测。
· 第1次乙型肝炎抗原、抗体检查结果显示未形成抗体时,可免费再次接种乙型肝炎疫苗并再次进行检查。
预防接种后的异常症状
异常反应申报标准
- 虽然预防接种是预防传染病最有效且安全的手段,但预防接种疫苗也和其他医药品一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副作用。预防接种后的异常反应是指因预防接种而可能出现的所有症状,或作为疾病,与相关预防接种有时间关联性的现象。
预防接种导致的受害赔偿
受害赔偿对象及标准
- 接受预防接种者或使用预防、治疗医药品者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治疗医药品而导致患病、残疾或死亡时,国家须根据下列支付标准、申请期限及流程予以赔偿(《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71条第1项,《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9条、第30条,以及《预防接种等导致的残疾(伤残)受害赔偿标准相关公告》第3条)。
· 因疾病而接受诊疗者
√ 诊疗费:因预防接种受害而产生的疾病诊疗费中,根据《国民健康保险》规定,由保险人承担或支付金额外的余额,或根据《医疗补助法》规定,由医疗补助基金承担金额外的余额(但获得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的情况下不予以支付诊疗费)。
√ 看护费:仅限住院治疗的情况,每天5万韩元
· 因接种致残者
√ 残疾程度严重的残疾人:针对死者支付的一次性赔偿金的100分之100
√ 残疾程度不严重的残疾人:针对死者支付的一次性赔偿金的100分之55
※ 不符合上述范围者,在符合《国民年金法》《公务员年金法》《公务员灾害赔偿法》及《工伤赔偿保险法》等规定的残疾等级或伤残等级的情况下,赔偿金为针对死者支付的一次性赔偿金的100分之10(但残疾(伤残)受害相关的一次性赔偿金不予以重复支付)
· 对死者遗属(配偶(包括有事实婚姻关系者)、子女、父母、孙子、孙女、祖父母、兄弟姐妹中的优先顺序者)的赔偿
√ 根据死亡当时的《最低工资法》规定,相当于月最低工资金额乘以240后所得的金额
√ 丧葬费:30万韩元
- 如上所述,可获得赔偿的疾病、残疾或死亡与预防接种药品的异常或预防接种行为者及预防、治疗医药品使用者等有无过失无关,因相应预防接种或使用预防、治疗医药品而导致受害时,视为保健福利部长官认证的情况(《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71条第2项)。
受害赔偿流程
- 想要申请诊疗费及看护费者,须向管辖区域内的特别自治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提交下列材料(《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71条第1项第1号、《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令》第31条,以及《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47条第1项及附件第32号、第33号表格)。
· 诊疗费及看护费申请书
· 诊疗确认书1份
· 证明申请人与本人关系的材料1份(仅限通过居民登记表副本或家庭关系证明无法证明申请人与本人关系的情况)
- 想要申请一次性赔偿金及丧葬费者,添加下列材料后提交至管辖区域内的特别自治道知事、世宗特别自治市市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71条第1项第2号、第3号,以及《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47条第2项、附件第34号表格、《世宗特别自治市设立等相关特别法》第8条第3项)。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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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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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一次性赔偿金及丧葬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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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赔偿金及丧葬费申请书 • 死亡诊断书 • 尸检意见书(但是,以下任一情况除外) √ 因火葬而无法进行尸检的情况 √ 疾病管理厅厅长通过实施流行病学调查等,认定因预防接种导致死亡,且特别自治道知事、市长、郡守、区厅长或申请人收到相应通知的情况 • 证明赔偿金申请人为遗属的材料(仅限通过居民登记表副本或家庭关系证明无法证明为遗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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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一次性赔偿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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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赔偿金及丧葬费申请书 •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 • 证明赔偿金申请人与本人关系的材料(仅限通过居民登记表副本或家庭关系证明无法证明申请人与本人关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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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长、郡守、区厅长收到上述材料(以下称为“受害赔偿请求材料”)后,提交至特别自治道知事、特别自治市市长、市道知事,收到受害赔偿请求材料的市道知事和如上所述收到受害赔偿请求材料的特别自治道知事、特别自治市市长立即针对因预防接种而导致的受害情况进行基础调查后,连同受害赔偿请求材料、基础调查结果及意见书一起,提交至保健福利部长官(《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令》第31条第2项、《世宗特别自治市设立等相关特别法》第8条第3项、《济州特别自治道设立及建立国际自由城市的特别法》第9条第3项)。
- 疾病管理厅厅长听取预防接种受害赔偿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决定是否进行赔偿后将相应事实告知市道知事,市道知事(特别自治道知事除外)再告知市长、郡守、区厅长,接到告知的特别自治道知事、特别自治市市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将相关决定内容告知想要获得赔偿者(《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31条第3项及《世宗特别自治市设立等相关特别法》第8条第3项)。
- 针对如上所述决定给予赔偿者,疾病管理厅厅长根据《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9条的赔偿标准支付赔偿金(《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31条第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