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据法的决定
准据法的决定
- 继承依循死亡当时被继承人(财产被继承的人)所属国家的法律(《国际私法》第49条第1项)。
-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明确指定适用下列任意一个法律时,继承依循该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国际私法》第49条第2项)。
· 指定当时被继承人的常住居所所在国家的法律。但是,该指定仅在被继承人截至死亡前在该国家维持该常住居所的情况下有效。
· 不动产相关的继承依循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以韩国《民法》作为准据法时,继承死亡配偶的财产
继承顺序
- 继承依循下列顺序,配偶始终拥有继承人身份(《民法》第1000条第1项):
1. 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辈分上低于自己的直系血亲,指儿子、女儿、孙子、曾孙等)
2. 被继承人的直系尊亲(辈分上高于自己的直系血亲,指父母、祖父母等)
3.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4. 被继承人四寸以内的旁系血亲
※ 上述1和3中的直系卑亲或兄弟姐妹在开始继承之前死亡或失去资格时,若有其直系卑亲,则由该直系卑亲代替前述死亡者或失去资格者成为继承人(《民法》第1001条)。
- 生存配偶始终拥有继承人身份。若被继承人有直系卑亲和直系尊亲,该配偶以同顺位与其成为共同继承人;若没有,则成为单独继承人(《民法》第1003条第1项)。
- 符合下列任意一种情况者不得继承(《民法》第1004条):
· 故意杀害或蓄意杀害直系尊亲、被继承人或其配偶、先顺位或同顺位继承者的情况
· 故意伤害直系尊亲、被继承人或其配偶,导致其死亡的情况
· 以诈骗、强迫方式妨碍被继承人留下或撤回继承相关遗嘱的情况
· 以诈骗、强迫方式迫使被继承人留下继承相关遗嘱的情况
· 伪造、篡改、废弃或藏匿被继承人的继承相关遗书的情况
法定继承份额
- 存在多名同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均等分配相应继承份额(《民法》第1009条第1项)。
- 被继承人配偶的继承份额如下,与直系卑亲共同继承时,加算该直系卑亲之继承份额的5成;与被继承人的直系尊亲共同继承时,加算该直系尊亲之继承份额的5成(《民法》第1009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