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据法的决定
离婚的一般效力
- 离婚的准据法按照下面规定的法律顺序决定。但是,如果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在韩国有常年居住地的韩国国民,则依循韩国的《民法》(《国际私法》第39条)。
· 夫妻双方常年共同居住的国家之法律
· 与夫妻关联最密切地方之法律
※ 准据法是指依据国际私法适用于法律关系的法律。
以韩国《民法》为准据法时的协议离婚
内容条件
- 协议离婚须具备下列条件(《民法》第834条):
· 夫妻之间的离婚意向须一致。
· 离婚意向一致须建立在有效的意向表达能力基础上。因此如果是被监护成年人,应当获得其父母或成年监护人的同意(《民法》第835条及第808条第2项)。
流程条件
- 离婚说明流程与熟虑时间(《民法》第834条)
· 欲协议离婚者须听取家庭法院提供的离婚相关说明。必要时,可能被建议咨询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业咨询员(《民法》第836条之2第1项)。
· 有待抚养子女时须经过3个月,否则须经过1个月的离婚熟虑时间方能得到离婚意向的确认(《民法》第836条之2第2项)。离婚双方须就子女抚养和亲权人指定相关事宜进行协议或以家庭法院审判代替协议(《民法》第836条之2第4项)。
※ 但是,如果当事人其中一方存在因暴力承受无法忍受的痛苦等原因而迫切需要离婚时,家庭法院有权缩短或免除上述时间(《民法》第836条之2第3项)。
- 离婚申报
· 协议离婚仅在得到家庭法院确认并依据《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完成申报时,方可发生效力(《民法》第836条第1项)。
离婚产生的法律效果
财产分割请求
- 夫妻离婚后,将分割婚姻过程中共同形成的财产。此时,无论财产在名义上归谁所有,一方都有权向对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民法》第839条之2及第830条第2项)。
抚恤金请求
- 夫妻离婚时,一方有权向婚姻过错方提出损失赔偿请求。该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民法》第806条及第843条)。
子女亲权及抚养
- 指定亲权人
· 协议离婚的情况
√ 协议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双方应当经协商指定亲权人。无法协商或无法达成协议时,由家庭法院行使职权或根据当事者的请求指定亲权人。(《民法》第909条第4项及《家事诉讼法》第2条第1项第2号Na目5)。
√ 即使已指定亲权人,家庭法院也有权出于子女福利的考虑,在必要情况下依据子女四寸以内的亲属请求更改亲权人(《民法》第909条第6项及《家事诉讼法》第2条第1项第2号Na目5)。
· 判决离婚的情况
√ 判决离婚的情况下,由家庭法院行使职权指定亲权人(《民法》第909条第5项)。
√ 即使已指定亲权人,家庭法院也有权出于子女福利的考虑,在必要情况下依据子女四寸以内的亲属请求更改亲权人(《民法》第909条第6项及《家事诉讼法》第2条第1项第2号Na目5)。
- 指定抚养人
· 决定抚养相关事项
√ 离婚双方应当经协商决定下列子女抚养相关事项。无法协商或无法达成协议时,由家庭法院行使职权或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决定抚养相关事项(《民法》第837条第1项、第2项及第4项)。
1. 决定抚养人
2. 承担抚养费用
3. 是否行使探望权及方法
· 抚养相关事项的变更
√ 即使已决定抚养相关事项,家庭法院也有权出于子女福利的考虑,在必要情况下行使职权,或依据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子女本人或检察官的请求更改抚养相关事项(《民法》第837条第5项)。
· 无抚养权父母的地位
√ 通过离婚决定抚养相关事项后,并不意味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民法》第837条第6项)。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民法》第768条)仍然存续,对未成年子女婚姻的同意权(《民法》第808条第1项)、抚养义务(《民法》第974条第1号)和继承权(《民法》第1000条第1项)等也仍然存续。
申请居留期限延长许可
韩籍配偶死亡或失踪等
- 以和韩籍配偶结婚的状态在韩居留的人中,因该配偶的死亡、失踪或其他非自身归责事由无法维系正常婚姻者,欲申请结婚移民(F-6)资格居留期限延长许可时,须提交如下材料(《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31条、《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76条第2项第6号及附表5之2):
1.居留期限延长许可申请表(《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附录第42号表格)
2.可以证明死亡或失踪之事实的材料,或其他可证明因非自身归责事由导致婚姻关系中断的材料
- 许可内容
· 经审核后,可批准延长结婚移民(F-6)资格居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