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
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和支援
- 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结婚移民者等可得到下列由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提供的保护和支援(《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第8条第3项和第4项)。
ㆍ 使用提供外语翻译服务的家庭暴力咨询所或保护设施
· 结婚移民者等因家庭暴力而结束婚姻关系时,为避免其因语言障碍及缺少相关法律信息处于不利地位,在意见陈述和事实确认等过程中得到语言翻译、法律咨询和行政支援等必要服务
家庭暴力申报
- 多元文化家庭支援中心的专门人力和最高负责人,或《结婚中介行业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之国际婚姻中介行业业者及其从事者在工作过程中获知家庭暴力犯罪事实时,若无正当理由,应当立即向搜查机构进行申报(《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4条第2项第4号和第5号)。
※ 上述任意一种身份者在工作过程中获知家庭暴力犯罪事实,却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进行申报时,将被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66条第1号)。
- 任何人不得以依据上述规定申报该家庭暴力犯罪事实的行为为由,侵犯相应申报者的利益(《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4条第4项)。
起诉侵害者
- 家庭暴力受害者(以下简称“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起诉家庭暴力侵害者。受害者的法定代理人为家庭暴力侵害者或与家庭暴力侵害者共同犯下家庭暴力罪行时,可由受害者的亲属起诉(《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6条第1项)。
- 家庭暴力侵害者为自己或配偶的直系尊亲时,受害者有权进行起诉。法定代理人同样有权起诉(《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6条第2项)。
- 受害者没有可提起诉讼的法定代理人或亲属时,若利益关系人提出申请,检察官应当在10天以内指定可提起诉讼者(《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6条第3项)。
家庭暴力受害儿童的就学支援
- 受害者或陪伴受害者的家庭成员(《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2条第2号规定者中被受害者保护或抚养者,以下简称“受害者等”)为儿童且该儿童有前往居住地以外的地区就学(包括入学、再入学、转学和插班入学)的需求时,可得到支援(《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4条之4第1项)。
※ “儿童”是指未满18岁者。(《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2条第4号)
禁止给受害者施加不利处分
- 任何受害者的雇用者不得就《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规定之家庭暴力犯罪事实解雇受害者或侵害受害者的利益(《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4条之5)。
延长居留期限
- 因《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2条第1号规定之家庭暴力原因处于法院审判、搜查机关搜查,或其他法律规定之权利救济流程中的韩国国民的外籍配偶申请居留期限延长许可时,法务部长官可截至该权利救济流程结束之前批准其居留期限延长申请。承认居留期限届满者有必要进行受害恢复等时,可继续批准其居留期限延长申请。(《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之2)。
使用家庭暴力咨询所及保护设施
使用家庭暴力咨询所及保护设施
- 受害者可在家庭暴力咨询所得到如下帮助(《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6条):
· 家庭暴力相关咨询服务
· 为因家庭暴力无法进行正常的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或其他需要紧急保护的受害者等提供临时保护,或将其送往医疗机构或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设施
· 帮忙联系就告发侵害者等法律事宜提供咨询的大韩律师协会或地方律师会或《法律救助法》规定之法律救助法人等寻求协助和支援
· 为警察署等送来的受害者等提供临时保护
· 为申报家庭暴力或请求咨询与此相关事宜者及其家人提供咨询服务
- 受害者在如下家庭暴力保护设施中,可得到下述保护和支援(《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7条之2第1项):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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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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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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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个月范围内保护受害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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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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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年范围内,向受害者等提供自立所需的居住便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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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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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年范围内,向外国人受害者等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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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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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年范围内,向符合《残疾人福利法》规定之残疾人受害者等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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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受害者在家庭暴力保护设施中可得到如下支援内容(《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8条第1项):
· 提供住宿餐食
· 为帮助受害者获得心理安定并适应社会提供咨询和治疗服务
· 为疾病治疗和健康管理(包括进入设施后的一个月内进行的体检)而送往医疗机构等的医疗支援服务
· 在搜查和审判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支援和联系服务
· 向法律救助机构等提出必要的协助和支援请求
· 提供自立自强教育和就业信息
· 依据其他法律委托保护设施的事项
· 其他保护受害者等所需的事项
治疗保护
治疗保护
- 受害者本人或其家属、亲属、咨询所或保护设施的最高负责人等提出请求时,可得到如下治疗保护(《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18条第1项及《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6条):
· 保健相关咨询和指导
· 针对身体和精神伤害的治疗
· 实施安定孕产妇心理的各种治疗项目等精神治疗支援
· 保护孕产妇和胎儿的检查或治疗
· 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家庭的新生儿提供的医疗服务
费用承担
- 治疗保护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家庭暴力侵害者承担(《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18条第2项)。
- 即使有家庭暴力侵害者支付费用,受害者申请治疗保护费用时,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仍应当代替家庭暴力侵害者向医疗机构支付治疗保护所需费用(《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18条第3项)。
- 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支付费用后,有权向家庭暴力侵害者行使求偿权。但是,受害者在保护设施停留期间接受治疗保护或家庭暴力侵害者属于下列任意一项内容时,不行使求偿权(《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18条第4项):
· 《国民基础生活保障法》第2条规定之受惠者
· 符合《残疾人福利法》第32条规定登记之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