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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文化家庭
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
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和支援
- 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结婚移民者等可得到下列由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提供的保护和支援(《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第8条第3项和第4项)。
ㆍ 使用提供外语翻译服务的家庭暴力咨询所或保护设施
· 结婚移民者等因家庭暴力而结束婚姻关系时,为避免其因语言障碍及缺少相关法律信息处于不利地位,在意见陈述和事实确认等过程中得到语言翻译、法律咨询和行政支援等必要服务
家庭暴力申报
- 多元文化家庭支援中心的专门人力和最高负责人,或《结婚中介行业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之国际婚姻中介行业业者及其从事者在工作过程中获知家庭暴力犯罪事实时,若无正当理由,应当立即向搜查机构进行申报(《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4条第2项第4号和第5号)。
※ 上述任意一种身份者在工作过程中获知家庭暴力犯罪事实,却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进行申报时,将被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66条第1号)。
- 任何人不得以依据上述规定申报该家庭暴力犯罪事实的行为为由,侵犯相应申报者的利益(《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4条第4项)。
起诉侵害者
- 家庭暴力受害者(以下简称“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起诉家庭暴力侵害者。受害者的法定代理人为家庭暴力侵害者或与家庭暴力侵害者共同犯下家庭暴力罪行时,可由受害者的亲属起诉(《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6条第1项)。
- 家庭暴力侵害者为自己或配偶的直系尊亲时,受害者有权进行起诉。法定代理人同样有权起诉(《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6条第2项)。
- 受害者没有可提起诉讼的法定代理人或亲属时,若利益关系人提出申请,检察官应当在10天以内指定可提起诉讼者(《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6条第3项)。
家庭暴力受害儿童的就学支援
- 受害者或陪伴受害者的家庭成员(《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2条第2号规定者中被受害者保护或抚养者,以下简称“受害者等”)为儿童且该儿童有前往居住地以外的地区就学(包括入学、再入学、转学和插班入学)的需求时,可得到支援(《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4条之4第1项)。
※ “儿童”是指未满18岁者。(《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2条第4号)
禁止给受害者施加不利处分
- 任何受害者的雇用者不得就《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规定之家庭暴力犯罪事实解雇受害者或侵害受害者的利益(《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第4条之5)。
延长居留期限
- 因《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2条第1号规定之家庭暴力原因处于法院审判、搜查机关搜查,或其他法律规定之权利救济流程中的韩国国民的外籍配偶申请居留期限延长许可时,法务部长官可截至该权利救济流程结束之前批准其居留期限延长申请。承认居留期限届满者有必要进行受害恢复等时,可继续批准其居留期限延长申请。(《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之2)。